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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化妆品监管工作,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化妆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切实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和群众用妆安全。现通报部分化妆品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

案例一 安庆市宜秀区某美容美发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特殊化妆品案

2024年4月1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对安庆市宜秀区某美容美发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店经营使用的某品牌染发膏,外包装仅标识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均未标识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属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另查,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化妆品采购时未查验供货单位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及化妆品注册情况,索取了个别化妆品的检验报告,但与涉案产品不同批次,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安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案例二 安庆市迎江区某造型美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4年3月22日,安庆市迎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造型美发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店内发现销售货架上有5套染发膏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迎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 怀宁县某形象美发工作室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6月13日,怀宁县市场监管局对高河镇某形象美发工作室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31盒过期染发膏。经查,当事人无法找到原始进货票据,也没有索取供应商资质,且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等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怀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来源:安庆市场监管

| 编辑:叶潇 初审:吴程程 审核:盛媛

| 监制:蒋丽民

| 申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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