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儋州市政府公布《G98海南环岛高速儋州段“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2月1日5时20分许,在G98海南环岛高速儋州段466公里加900米路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现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济损失约370万元。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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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98海南环岛高速儋州段“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驾驶人及车辆情况

1.驾驶人情况

(1)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刘某,男,汉族,1986年11月15日出生。

(2)琼A60589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李某,男,汉族,1982年1月18日出生。

2.事故车辆情况

(1)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属于“大吨小标”车辆,事发时载货2450kg,超载63.8%。核定载人数3人,事发时实载4人,超员33.3%。

(2)琼A60589重型厢式货车,事发时载货磅重27270kg,超载79.9%。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

车辆所有人麦某自2021年开始雇佣(未签雇佣合同或劳务协议)当事人刘某为其驾驶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运送海鲜到昌江石碌贩卖。2024年1月31日10时许,刘某驾驶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搭载麦某、吴某、许某自昌江石碌返回至家,吃早餐后在家中休息。18时许与家人吃晚饭后在同村走亲戚,20时许返回家中,于22时许休息。次日2时许,当事人刘某驾驶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相继接麦某、吴某及许某后到白马井南司码头采购海鲜并装货上车,4时45分许装货完毕后,当事人刘某驾驶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搭载麦某、吴某及许某自白马井中心大道经环岛高速公路往昌江石碌方向行驶。

2024年1月31日上午08时许,当事人李某驾驶琼A60589重型厢式货车在定安县黄竹镇卸货,9时许卸货完毕后,李某继续驾驶车辆先后到海口永兴镇东翔仓库装9吨多的鱼料、到秀英区金鹿工业区南渝仓库装4吨肥料、到秀英区粤海农资公司仓库装2.5吨肥料、到秀英区椰海大道新南北通物流园装9吨玉米和鱼料。下午18时许,装完货物后,李某驾驶琼A60589重型厢式货车经环岛高速公路往乐东方向行驶,途径福山服务区时停留几分钟拿油卡。20时许,李某驾驶琼A60589重型厢式货车到儋州洋浦服务区就餐休息至次日4时许,李某驾驶车辆继续往乐东县行驶。

2024年2月1日5时20分许,刘某驾驶搭载麦某、吴某、许某的载货超重的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从白马井往海头方向超速行驶,途经环岛西线高速466公里加900米路段时,适遇前方李某驾驶载货超重的、后反光标识不合格、后防撞装置不合格的琼A60589重型厢式货车直行经此路段,因刘某驾驶车辆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加之李某驾驶车辆在高速路上低速(42km/h-47km/h)行驶,导致两车追尾,造成刘某、麦某、吴某、许某现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人员死亡情况

1.刘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86年11月15日,系该事故中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使用安全带,事故造成其现场死亡。

2.麦某,女,汉族,出生日期:1962年1月12日,系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乘车人,未使用安全带,事故造成其现场死亡。

3.吴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68年10月5日,系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乘车人,使用安全带,事故造成其现场死亡。

4.许某,女,汉族,出生日期:1983年6月17日,40岁,系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乘车人,未使用安全带,事故造成其现场死亡。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一)血液检验鉴定情况

1.刘某酒精鉴定:2024年2月1日,海南华洲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琼华洲司鉴[2024]毒鉴字第0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刘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小于5mg/100mL,证实刘某未饮酒驾驶车辆。刘某毒物鉴定:2024年2月3日,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海祥[2024]毒(毒物)鉴字第04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刘某血液未检出国家管制药物成分,证实刘某未吸食毒品驾驶车辆。

2.李某酒精毒物鉴定:2024年2月1日,海南华洲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琼华洲司鉴[2024]毒鉴字第0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李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酒精)成分,证实李某未饮酒驾驶车辆。李某毒物鉴定:2024年2月3日,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做出编号:海祥[2024]毒(毒物)鉴字第04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李某血液未检出国家管制药物成分,证实李某未吸食毒品驾驶车辆。

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2024年4月9日,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第4604001202400000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当事人刘某驾驶载人超员、载货超载、超速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行驶距离的货车行驶,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当事人李某驾驶反光标识、防撞装置不合格的货车载货超载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乘车人麦某、许某、马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4年4月12日,李某对责任认定有异议向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书面申请复核。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于2024年5月6日作出琼公交复字结[2024]第000335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本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依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维持儋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第4604001202400000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六、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刘某驾驶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载人超员、载货超重且超速行驶,加之李某驾驶后反光标识不合格、后防撞装置不合格的琼A60589重型厢式货车载货超重、在高速路上低速行驶。

(二)间接原因

1.麦某,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实际经营人,明知刘某驾驶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载货超载、载人超员,履职不到位。

2.海南南北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期未履行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主体责任,未对超载车辆进出园区进行监督,致使琼A60589重型厢式货车超载出站。

3.海南白马井渔港股份有限公司未对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过磅检查,致使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超载出场。

4.海南鑫北斗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出具在线的《海南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使用情况证明》,且未有效履行提醒和及时维修职责,致使琼A60589重型厢式货车定位装置长期离线状态下运营。

5.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

七、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2024.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八、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李某,琼A60589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实际经营者,当事人李某驾驶反光标识、防撞装置不合格的货车载货超载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认定其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复核后,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于2024年5月6日作出琼公交复字结[2024]第000335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决定维持儋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第4604001202400000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4年4月11日,儋州市公安局对涉嫌交通肇事的李某刑事立案,同年5月20日对其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移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刘某,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驾驶载人超员、载货超重的货车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超速行驶,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在此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麦某,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实际经营人,明知刘某驾驶琼F22039轻型厢式货车载货超载、载人超员,履职不到位。麦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在此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1.海南南北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在海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货运站(场)经营备案,未落实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且该公司为挽留客户,长期未履行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主体责任,未对超载车辆进出园区过磅检查,致使琼A60589重型厢式货车超载出站并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涉嫌违反《海南省公路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儋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函告海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其责成行业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函告儋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海南鑫北斗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强,未设置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架构,未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考核。该司作为琼A60589重型厢式货车定位装置运营服务商,在明知琼A60589重型货车掉线的情况下,收取中介700元服务费后,未见到车主未见到车辆,未能确保该车定位装置在联网联控系统正常显示的情况下,2023年5月31日直接出具了在线的《海南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使用情况证明》。此外,该司在琼A60589重型厢式货车定位装置长期掉线情况下,未有效履行掉线提醒和故障维修职责,致使琼A60589重型厢式货车定位装置在全国道路货运车辆监管平台掉线状态下长期多次违法上路营运。其行为涉嫌违反《道路运输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监控平台备案工作规范》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承诺之规定,建议由儋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函告海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责成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函告儋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信息来源:儋州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