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抬头!抬头!”安徽省宿州市某派出所内,一名男子正焉耷耷地坐再地方,这名男子看着清瘦,老实得很,一旁却有民警催促他抬头,忙着固定他的面部证据,从现场氛围来看,这名男子犯的事可不小,那么到底是什么大事,让民警如临大敌?
时隔几个月江女士依然心有余悸,那天晚上她睡得正熟,突然感觉到一股令人不舒服的注视感,猛然睁眼,因为开着台灯,立马就看清床前站着一个男人,凹陷的眼睛,干瘦的脸型,凶狠地盯着她,沈女士下意识想要尖叫,对方却把刀抵在了她的脖子上,命令她交出财物。
在性命被威胁的情况下,沈女士不得不把自己的项链和手镯交了出去,她本以为男人得到财物以后会走,没想到对方看家中就她一个人,又命令她脱掉衣服,可惜男人不知道沈女士的性格,沈女士平日里就有些强横,一听男人的要求,本来睡着被吵醒就有点生气,她立马破口大骂,说你人模人样的干点什么不好,说赶紧走自己就当没见过......
不管不顾的沈女士还真唬住了这个抢劫和意图QJ的狗贼,对方懵了一会儿以后,转身又从窗户翻了出去,沈女士见他一走,立马打电话报警,令她意外的是,这已经不只是该男子犯下的第一起案件,不过沈女士是唯二未让他得逞的妇女,也是唯二看见他脸的妇女。
原本案件刚刚好陷入僵局,因为前一名受害者提供的信息有限,这一次有了江女士的补充以后,警方的方向就更明确了,他们认为歹徒既然接连两次都抢到了首饰,那么近期必然会去一些金店兑换成现金,因此把犯罪嫌疑人的模拟画像打印后走访了各大金店。
在一家金店老板的言行中,警方察觉到不对劲,在进行了仔细地盘问以后,对方终于表示确实有一个和照片上的差不多的人来过金店,并且在他那里销了一条金链和一只手镯,这些首饰经过受害人辨认以后,确认是受害人被犯罪分子抢走的物品。
可惜的是老板并不认识这名犯罪分子,也没有留下任何他的信息,只说对方是一个叫燕子的女子介绍给他的,在燕子的口中,大家终于知道了犯罪分子的大概身份,不过最后还是又找到了一个超市老板,才知道他的真实姓名,可谓是一波三折,那么这个采花大盗,到底是谁?
警方在一家酒店的房间内将其抓获,犯罪分子名叫单春,本是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人,和宿州市很近,这也为他之后的犯罪提供了条件,不过首要要说促使他犯罪的动机,原本单春家庭贫穷,文化水平较低,不过也得以结婚生子,可惜他一时走岔了路。
单春自卑内向,工作吃不开,日子过着过着揭不开锅了,他就去偷,结果立马就被抓了,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都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何况这大难还是自己丈夫招来的,单春的妻子当然是二话不说就和他离了婚,单春出狱以后因此就自暴自弃了。
他整日里游手好闲,一没钱就去抢就去偷,偷了抢了立马又拿着钱去赌,日子过得颠三倒四,自然没有人愿意和他深交,此后单春开始瞄准丈夫在外打工的独居妇女抢劫,并实施QJ,抢劫和QJ时他也有了2个怪癖,让所有人印象深刻。
这2个怪癖其中之一是总是阻止受害人开灯,这个不难理解,不外乎就是为了掩护自己,不过第二个怪癖和他的性格遭遇有关,那就是QJ后总喜欢搂着受害人聊天,联系上面的说法,很容易就知道,单春这是想要排遣寂寞。
不过不管是没钱所以去抢,还是生活中没有朋友所以QJ,这都是错误的做法,单春在被抓以后,才终于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多严重,前一刻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一刻却又开始否认一切所作所为,说没有不让开灯,也不是QJ,是她们说你爱做啥做啥,他才动手动脚......
但是他供诉在前,加上受害人的指认,以及DNA比对结果,这条完整的证据链让他的狡辩毫无作用,只是令人觉得可笑,那么根据以上可知,QJ抢劫作案40余起的单春,已经构成抢劫罪和QJ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入户抢劫或者多次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QJ妇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数罪并罚,单春量刑幅度为无期徒刑或死刑,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这意味着单春还有改正的机会,也从刑事裁定书了解到,单春其实早已经因为表现好获得了减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如此他年出狱若依然不改,只能以死谢罪了。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其实单春胆子特别小,只要被害人一反抗,他就跑得和兔子一样快,不过大部分人一看到他的刀就怂了,所以在面对歹徒时,有个要点就是观察对方是否遮遮掩掩,如果是,那么可以试着吓跑他,如果对方大大方方,那么自己要抓紧时机逃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