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要点:
1、被告人是一位执业律师,此案若判有罪将造成其执业生涯终结;
2、接案时因为被告人被长时间羁押,一审实报实销,判决有期徒刑;
3、二审通过提交新证据,促使发回重审,使案件柳暗花明获得新生;
4、发回重审后,将无罪辩护观点发挥到极致,检察院撤回起诉,法院准予撤诉,最终全案不起诉,被告人重回律师岗位。
5、历时四年,律师守望相助,相信法治,云开日出。
这起不起诉案,从2018年接案,到2022年不起诉,历时四年,山重水复,柳暗花明,非常艰难。被告人作为一位执业律师,也是我本科时的校友,此案有罪与否将关乎其执业生涯,责任重大。接案时因为被告人被长时间羁押,一审实报实销,判决有期徒刑;二审我们通过提交新证据,促使发回重审,使案件重获新生;发回重审后开庭,我将无罪辩护观点发挥到极致,检察院撤回起诉,法院准予撤诉,最终全案不起诉,被告人重回律师岗位。
一、法律顾问,如何仓促应对一群闯入的不速之客?
2017年秋天,对于已经46岁的刘君而言,确实是多事之秋。
他1993年毕业于中南政法,毕业后在武汉干了两年律师,就考了公务员,在海南省交通厅干了八年的交通规费征稽。心心念念还是法律老本行,于是2003年再度做回专职律师,而且一干就是十几年。为人诚恳、敬业的刘君,在业内颇受同行和客户好评。
2017年11月15日,发生了一件影响他终生的事,几乎把他拖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那天下午四点多,一群身份不明的人开车闯到了他所在的某房地产公司售楼部,人数大约有几十人,有些人还统一穿了身保安服。刘君作为某公司法律顾问,当时正在二楼办公室工作。透过落地窗,他看到来者不善,带头者气势汹汹地试图撞门进来。而一楼大厅的玻璃门,被房地产公司的员工用一根镐把从里面别住,暂时阻挡了这群不速之客。
这群人,为首的,刘君认识,是跟自己公司有纠纷的某公司管理人员万某。双方存在矛盾,是事实,但这样带领一群人,试图冲进来闹事的,他还是第一次见。光天化日之下,售楼处内外都有监控摄像头,不至于来打砸抢吧?作为法律顾问,刘君想下去看看。
刘君打电话通知了在二楼的同事,让他们注意安全并保护公司的财产,然后乘坐电梯从二楼下来。一楼大厅的玻璃门在外面一群人的推搡下,已经不堪重负。刘君用手机对着大门厅外拍了张照片,发到公司的微信群里。过了一会儿,自己公司的保安就陆陆续续到达了现场。原本敌众我寡的局面,稍微有了一些平衡。但人数太多,现场混乱不堪。
刘君忽然听到,对方的负责人在外面叫嚣:“要拿下办公室,进入办公楼!”有人就拿砖头向大门冲来,也有人用脚大力踹门。正在此时,自己公司的保安队长陈某正好从外面办事回来,赶过来试图跟对方理论,阻拦人流,可惜毫无用处。来者中一位穿白衬衫的光头,身材结实,手上拿着砖头,试图砸大厅的门。
刘君眼看着大门要被砸,就主动把别住门的棍子拿开,打开了大门。他想出去跟对方理论。结果,一群人疯狂地涌进大门,把他反推回大厅。为首的那个光头,手上还拿着半截砖头。刘君看到对方拿着砖头朝自己冲来,本能地从地上捡起掉了的木棍,朝着气势汹汹的光头就是一棍,也不知道打到了哪里。混乱中,自己公司一位同事,也捡起砖头在另一侧朝光头拍了一下。光头抢过木棍,到处追打刘君,被人拦住了。监控视频如实地记录了这一幕。
这一切,发生在11月15日下午16:59分,整个过程持续不过几秒钟。可就是这几秒钟,成为影响刘君一生的大事。警方对双方各打五十大板,两公司各有数人被治安拘留。刘君因殴打光头,被治安拘留十五天,罚款1000元。尽管刘君不服,但考虑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他也接受了处罚,没有再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治安拘留并不影响律师执业,刘君履行完拘留后,又回到了法律顾问的工作岗位。
二、因“故意伤害”罪,竟成为网上逃犯
一晃过了几个月。相安无事。2018年4月2日,刘君在广西桂林机场因公出差时,被机场派出所盘查,说他是网上逃犯。刘君当时完全懵了,他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怎么好端端地怎么成了逃犯?
4月4日,刘君被押解回海南,等待他的是关于故意伤害光头男的指控。原来,在案发两个月后,公安机关做出了鉴定,光头男头上有两处轻伤,左侧3.5厘米,右侧5厘米,合计8.5厘米,符合8厘米以上的轻伤标准。刘君被刑拘,不得取保。
他不明白这个纠纷怎么会演变成这个结果。原本自己作为法律顾问,只是为公司处理法律事务,当时看到情况危急,抱着正当防卫的目的,用木棍打了一下对方,没想到打中光头男的头顶右侧,造成了一个5里面的伤口。但他不知道的是,另一位同事用砖头拍打的部位,是光头男的头顶左侧,造成了一个3.5厘米的伤口。单独任何一个人,都不构成轻伤,加在一起,就变成了轻伤。
刘君辩称,自己根本不知道另一个同事拿砖头拍了光头男一下。两人既没有事先串谋,也没有事中联络,如何构成共同犯罪啊?他不服,要求进行重新鉴定。光头男一直不配合,不肯重新鉴定。在关了三个多月后,重新鉴定的新结论终于出来了,光头男头顶的两个疤痕,左侧3.5厘米不变,右侧4.7厘米,合计8.2厘米,还是超过轻伤标准2毫米!
重新鉴定少了3毫米,于事无补。若再少3毫米,结论完全不同!
刘君觉得自己很冤,明明只是在对方拿着砖头冲过来的时候,自己出于防卫打了一棍,为什么要平白无故承担另一位同事造成的伤痕,全部算到他的头上?他和另一位同事都被治安拘留了,过了几个月,为什么又重新立刑事案件?而且,在中间长达几个月的时间里,警方从未通知过自己,甚至在4月份去出差的时候,还没有任何关于网上追逃的信息,否则他也不可能正常到桂林出差。是什么原因造成了风云突变?
刘君的妻子也很纳闷,自己费尽千方百计找光头男,表明诚意,愿意赔偿,以求得对方谅解。光头男说,我可以谅解你老公,但是我们公司老板不愿意,你去跟公司老板谈。刘君妻子找到公司老板,公司老板说,这个事情是两家公司的矛盾,不是个人谅解的事情。后来,公司老板拿走了光头男的手机,不许他和解。刘君妻子感觉,此案走到今天地步,对方公司真是花了不少“力气”。
8月底,昆山发生电动车男反杀事件,警方判定构成正当防卫,造成对方死亡的骑车男子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刘君,却在看守所度过了半年多时间,没有任何媒体关注。此案唯一见诸网络的是,凤凰新闻某公众号在6月份发过一篇《海南东方一公司屡遭不法侵害,正当防卫被刑拘》,详述案件来龙去脉,里面图文并茂,有大量的视频截图。随后,当地公安机关辟谣,称该信息反映内容过于主观,并称目前已经办理两家公司之间的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10起,行政拘留14人,刑事拘留5人,双方公司都有人涉案。公安机关是在市委的指示下,“保稳定,促发展”,才做出上述行动。
至于刘君,是否会成为两家公司纠纷的牺牲品,尚未可知。若罪名成立,他的执业生涯将告结束。若无罪,则关押的半年多时间,如何赔偿和追责,也成为新的问题。
三、一审无罪辩护,法院却判“实报实销”
2018年11月12日,刘君涉嫌故意伤害案一审开庭,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对抗。我的主要观点可以归纳如下:
2017年11月15日发生的事件,是华银公司员工多次发生的寻衅滋事之一,是一起蓄谋已久,针对龙城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违法犯罪行为。在龙城公司法律顾问刘君试图出门与对方进行言语上的交涉时,华银的刘某手持方砖冲在最前,与刘君直接发生了肢体接触,方砖是直接击打在刘君的胸部,已经对刘君构成了现实的生命威胁。我们不能无视这一前提,割裂地看待刘君的行为。从主观目的上来看,刘君并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而是在遭受攻击时的一种应激反应,其捡起地上的木棍,想把对方赶出大厅,混乱中打到刘某,而刘某又处于高速移动中,所以打击的部位没有办法把握。公诉方并没有证据证明刘君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犯罪,也没有证据证明刘君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更没有证据证明刘君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在此过程中有意思联络,全程两人无语言沟通,无行为交流。在客观上,刘君的行为,只是造成了不足5厘米的外伤,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轻伤标准。公诉方把两个个人分别实施的行为进行综合评价,把原本应该分别委托鉴定的伤情合并委托、合并鉴定,目的就是想把两个原本都不构成轻伤的犯罪嫌疑人加在一起构成8厘米以上,以便共同构成轻伤。这严重违背了罪责自负原则。而且,创口长度从5厘米到4.5厘米,再到4.7厘米,忽长忽短,测量的客观性存疑。在刘君接受15天治安拘留期间,对于刘成是轻微伤还是轻伤其实是有结论的,若构成轻伤,当时就转为刑拘了,不可能过了几个月后再转。我们只能依据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当时的伤情根本不构成轻伤,所以才没法进行刑拘。对于这种已经进行处罚的行为,进行二次重复评价,需要确凿的排除合理怀疑的新证据,而不是现在这样漏洞百出、支离破碎的证据链。
诡异的是,在一审开完庭走出法庭后,我遭受了与刘君发生冲突的华银公司员工的口头威胁。当时气焰之嚣张,令人不寒而栗。
2019年2月11日,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君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巧合的是,先前羁押的日期正好抵扣掉刑期。
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害人刘某在进入大门后,即遭到刘君等人的围堵、推挡、拉扯,另一涉案人员龙某公司张某强,右手抓住刘某持砖头的左手,左手丢下所持木棍后伸手夺下刘某手中的砖头。刘君随即捡起地上木棍,打中了刘某头部,接着又向刘某打了一棍。刘某躲闪并冲向刘君时,张某强举砖头砸中刘某头部。刘某并未实施任何伤害他人或损坏财物的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案发当天华某集团工作人员聚集20名员工到售楼部,对本案引发虽有一定过错,但无论是为解决两家公司之间的合作纠纷,还是为了找路某公司的人理论,都难于导致华某集团的员工产生伤害他人或实施其他不法侵害行为的主观故意,且在案证据也未能证明华某集团万某、被害人刘某等多人到售楼部门外聚集是为了伤害他人或实施其他不法侵害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刘君在刘某已被围堵、拉扯,未对他人施害的情形下,产生了伤害刘某的犯意,持木棍击打被害人头部致伤,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对于刘君与张某强并不构成共犯的辩解,法院认为,刘君与同伙在对刘某进行推挡、围堵时已形成了一起对付刘某的合意。随即刘君与张某强又先后实施了伤害刘某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因此,刘君应对共同犯罪所造成的全部危害承担责任(共犯理论执行“部分实施、全部责任”原则)。
上游新闻记者在对本案的采访和报道中注意到,在一审判决书中法院采信的证人证言,大部分来源于华某集团员工。
四、柳暗花明:中国特色无罪案件的“不起诉”
因不服判决,刘君提出上诉。3月1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该案二审期间,因华银公司涉黑,本案“受害人”刘某也涉案其中。案件经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重新回到东方市。
2021年9月30日和10月25日,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再次对刘君涉嫌故意伤害案开庭审理。根据当时上游新闻的报道,此案中出现的新证据与华银集团涉黑恶有关,且刘君案也被认定为华银集团涉黑恶案件之一,被害人刘某即涉黑恶团伙成员。
据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4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2月,龙某系列公司与河北华银基业房地产开发集团签订《增资入股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合作开发龙某系列公司在海南省东方市花梨湾项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矛盾。为取得花梨湾销售中心控制权,2017年11月15日,受庞某指使,万某纠集刘某等数十名华银公司员工及保安,强行冲入花梨湾销售中心,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案发后,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损坏财物罪,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而刘某涉及的该违法案件,即为指控刘君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在此前对刘君的指控中,刘某系被害人。
庭审中,除对此前指控内容进行质证外,检方也对刘某涉黑恶一案进行了质证。辩护人还聘请了著名法医专家王跃进教授出庭说明原鉴定意见的不科学性。报道称,刘君辩护律师吴丹红认为,结合当前证据可以认定刘君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建议检察机关撤诉或法院改判无罪。吴丹红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针对刘君案,此前海南省律协还发函希望能公正判决,维护律师权益。(媒体报道)
2022年6月9日,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东方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0日以(2020)琼9007刑初34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刘君的起诉,该裁定书于2022年6月22日发出,后历经路途中暴力损毁,到我手上已经破烂不堪,正如这四年我们所经历的心情。2022年6月24日,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东检一刑不诉[2022]Z1号《不起诉决定书》。该不起诉决定书,给我署的单位还是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那是我接案时所兼职的律师事务所。而法院的裁定书,给我署的则是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也就是我现在所兼职的律师事务所。
一前一后,恍然四年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