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史稿》的记载中,诸如“长治民张自富妻王氏一产三男”、“潞城民常通妻一产三男”的三胞胎案例记载多达195例,诸如“无极县民袁文孝妻焦氏一胎产四子”、“临淄县民王氏妇一产四男”的四胞胎案例记载有11例;诸如“崇阳县民某妇一产五男”、“平湖民黄某妻一产四女一男”的五胞胎案例记载有2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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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些于现今社会看来代表着“多子多福”、“家丁兴旺”的喜庆之事,却被列入了《灾异志》中,被视为了不祥之事。康熙年间,受命巡视台湾的御史黄叔璥曾在其所著《台海使槎录》中,有着“一产三男为不祥,将所产子缚于树梢至死,并移居他处”的记载,基本代表了清代社会对待多胞胎的普遍态度。

在以农耕经济占据主导地位的清朝时期,人丁的多少直接决定了生产力,在此历史背景之下,三胞胎乃至多胞胎为何会被视为灾异,视为不祥之事呢?其实,这正是历史背景制约下的愚昧观念,而且此等观念由来已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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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多胞胎歧视的最早批判

东汉所成《风俗通义》曾经对于东汉之前歧视乃至将多胞胎视为不祥的社会观念,进行过最早批判。在东汉之前的春秋时期,越王勾践甚至于国家层面对多胞胎现象予以限制,制定“令民生二子者,与之饩;生三子者,与之乳母”的残酷规定,甚至认为此等规定直接导致了“人民繁息、卒灭强吴,雪会稽之耻,行霸于中国也”的积极效果。

东汉时期,社会风行“生子至于三,似六畜,言其妨父母,故不举之也”的荒唐观念。有鉴于此,《风俗通义》用“女嬇生六子,皆为诸侯”、“今人多生三子,子悉成长,父母完安”的具体事例予以了反驳,并发出了“岂有天所孕育而害其父母兄弟者哉”的灵魂叩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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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就算如此,从统治阶层到基层社会几乎完全一致的“生三子者,以为妨害父母”观念,依然被传承下来,形制礼乐崩坏之战乱时期,甚至一度达到了“妇女一时生三男,不出三年,外国来伐;生三女,国有隐私”之多胞胎会导致灭国灭种的荒唐地步。

明清以降,民间对于皇家之“双生帝王家,一子去而一子还”的武断认定,又让歧视乃至严重摒弃多胞胎的现象,再度风行乃至奉为圭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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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将多胞胎视为不祥的根本原因所在

清朝建立以后,在“双生为阴”的思想引导下,将双生子或多生子必有妖孽附体或不祥之兆的观念,进行的更为彻底。此等荒唐观念的出现,主要有以下三种原因导致:

1、统治阶层的负面表率

对于清朝皇室而言,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将直接影响皇权分配,如果这种情况出现在皇后身上,这种影响更为直接。试想如果中宫皇后生育了双胞胎皇子,同为嫡出,皇位传承该如何进行?除此之外,双胞胎或多胞胎的生育将会大大提升生母的生育危险系数。于是,“双生帝王家,一子去而一子还”变成了统治阶层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

在统治阶层的负面表率之下,民间对于双生或多生的消极应对态度,则更为明显,更为直接。康熙年间,台湾地区针对双生子“缚于树梢至死,并移居他处”的残忍处理方式成为普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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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畸形胎儿的出现,加深了歧视思想

在《清史稿·灾异志》的记载中,诸如“一产鲇鱼,鱼头蛇身;一产猕猴,手爪俱备”、“清河民家生子无首,两目在乳,口在脐,殆形天类”等畸形胎儿的记载,也不在少数。在双生或多生的情况中,更大概率出现的畸形胎儿,也似乎直接坐实了“多生必有妖”的愚昧观念。

3、历史背景的严重制约

清代时期医疗条件和医疗资源的严重匮乏,应对普通生育尚且有着诸多难产风险,应对多生情况,基本能够断定生母极高的难产系数。也就是说,多生情况的出现,基本代表着生母的离世,如此情况下,将多生视为灾异也属情理之中。

另外,在生活条件极低、物资供应严重匮乏的清朝时期,生母哺育一子尚且经常出现奶水不足或者因饥饿、疾病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早夭;多生情况的出现,基本可以判定婴儿的未来归属。在这种客观原因的制约下,人们只能寻找一个心理安慰、寻找一个鬼神寄托将多生的婴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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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在客观历史背影的制约下,这种对于双生或者多生情况的歧视乃至偏激对待态度,虽然情有可原,但从国家层面予以的负面表率,偏激文人予以的荒唐风俗传承乃至对畸形胎儿、早夭胎儿的错误认识,导致太多值得庆贺之双生、多生情况变成了一幕幕悲剧,可悲、可叹!

参考资料:《风俗通义》、《台海使槎录》、《清史稿·灾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