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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夯实依法治县基础,围绕县委“1568”思路举措,突出发展实体经济、推进乡村振兴两大重点,有效发挥人大在全面依法治县中的职责和定位。大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大埔县融媒体中心联合开设《共建法治大埔 共享美好生活——人大代表说法》专栏。

专栏邀请人大代表“以案说法”,将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典型案例搬上“课堂”,进一步丰富法治宣传教育的载体,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实效,让宪法法律走进生活、深入人心。

本期推出的是:悔婚需要返还彩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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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法治大埔 共享美好生活——人大代表说法】悔婚需要返还彩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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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赵女士经人介绍认识,经过一段时间了解后定亲,张先生随即向赵女士父母给付了定亲礼金36600元。在双方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前夕,张先生按照习俗再次向赵女士银行账户转账彩礼136600元,赵女士也自行购置了价值18888元的嫁妆放置在张先生处。后面双方因婚礼安排发生分歧,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在解除婚约后两人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因多次追讨无果,张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赵女士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1732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赵女士未办理结婚登记,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张先生与赵女士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张先生也不存在明显过错,但在案证据能证实赵女士为缔结婚姻亦有付出的事实,故案涉定亲礼、彩礼在扣除嫁妆后应予适当返还给张先生。同时由于案涉彩礼136600系张先生以转账方式直接付给赵女士,因此该笔彩礼应由赵女士单独承担返还责任,在扣除赵女士嫁妆后,酌定其向张先生返还彩礼110000元;对于案涉的定亲礼36600元,系赵女士与其父母共同接收的,因此该笔定亲礼应由赵女士及其父母共同承担返还责任,最终酌定返还32940元。

【法律分析】

对于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能共同生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彩礼,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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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请关注大埔县融媒体中心“大埔发布”微信公众号、“大埔发布”APP以及“大埔融媒”微信视频号等全媒体报道。

记 者:黄德志 刘舒 陈希南 李淑敏

编 辑:汪国威

责 编:李武昌 房文博

编 审:蓝建彬

总策划:大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来 源:大埔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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