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以下机动车属临界报废车辆,请机动车所有人尽快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4年11月8日
机动车临界报废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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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车管所
编校(审):赖瑶
复校(审):赖秀生
三校(审):钟亚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