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利
应当如何认定
纪法小课堂
宋某是A县原县委副书记、县长。2022年3月,宋某在办公室接待私营企业主袁某时,其子小宋正好有事到宋某办公室,宋某便介绍小宋与袁某认识,并告诉袁某,小宋即将回乡创业。后袁某与小宋在外地成立B公司。2022年4月至2024年1月,小宋利用父母职权影响,在A县先后承揽了多个工程。经查,宋某未出面为小宋、袁某承揽工程打招呼,但宋某曾多次听他人提及小宋在A县承揽工程一事,却一直未予阻止。
宋某身为县政府“一把手”,肩负一线发展改革重任。本应加强教育,防止亲属利用其职权影响、地位谋取利益,但其却主动向私营企业主介绍自己儿子,且听闻其子在其辖区承揽工程后未予阻止。系典型的纵容、默许行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党员领导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通常也是《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家风不正违纪的主要表现之一。那么,宋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家风不正违纪呢?
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利违纪与家风不正违纪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区别。
一是从行为主体来看,前者的违纪主体是党员干部,而后者的违纪主体是党员领导干部。二是从主观认识来看,前者在主观认识方面系故意,而后者的违纪行为在实践中多表现为过失。党员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其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及结果、影响并不知情。三是从涉及的人员范围来看,前者特定关系人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范围更宽泛。而后者涉及的人员仅限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四是从违纪后果来看,前者情节较轻即构成违纪,而后者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就本案例而言,宋某对小宋利用其职务影响承揽工程的行为是知情的,主观上为故意而非过失。因此,不宜认定为家风不正违纪,而应认定为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利违纪。
案例中,小宋在其父宋某的辖区内承揽工程,能否认定为《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亲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呢?
小宋在其父宋某辖区内承揽工程,客观上的确属于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但亲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并不要求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职务影响开展经营活动。而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利违纪,则须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具体表现方式也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活动。
因此,按照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原则,本案例中的行为,更宜认定为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利违纪行为。
党员干部为特定关系人谋利,既违反了廉洁纪律规定,又违背了我们党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的优良传统。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廉洁纪律各项要求,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做斗争,为身边人树立良好榜样,同时要严管家人,绝不纵容家人利用身份谋取任何私利。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文字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