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17期】

如今,

公园、广场的游乐项目丰富多样,

体验感十足,

是很多人带娃外出的首选之地,

但是在游玩过程中,

小孩误伤他人该由谁来担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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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基本案情

NO.01

2023年8月6日20时许,朱某在汝城县某广场散步,祝女士及其女儿杭杭(化名,成年人)、侄女小妍(化名,7岁)等人到该广场游玩,杭杭向既无营业执照又无经营资质的何某租了辆电动玩具车,然后由小妍驾驶电动玩具车载着杭杭在广场中心玩,行驶中一不小心将朱某撞倒在地。事发后,朱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朱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朱某将何某、杭杭、祝女士、小妍及小妍父母祝先生和李女士、城管局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19万余元。

争议焦点问题:本案涉及多名当事人,究竟应该由谁承担责任?责任大小又该如何划分?

法院审理

NO.03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小妍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驾驶电动玩具车不熟练,没能及时避让行人导致朱某被撞受伤,系直接侵权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祝先生、李女士作为小妍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对小妍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杭杭在禁止车辆行驶的广场租用电动玩具车游玩,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何某明知涉案广场禁止摆摊设点,却故意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在该广场摆摊经营出租电动玩具车,并且在非封闭的公共场所经营电动玩具车游玩生意,何某应当预见小孩驾驶电动玩具车过程中可能会对广场内休闲散步人群的人身安全带来安全隐患,而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朱某作为成年人,对当时广场人车混行具有潜在危险的情况下应有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但由于朱某的疏忽未及时避让而被撞,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祝女士未参与本案驾车活动,亦无证据证明祝女士对小妍负有监护义务,故祝女士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城管局对涉案广场的职能是行使行政监管之责,而非民事管理之责,此前对何某已进行过行政处罚,且事发前十天左右对涉案广场等全县公共场所进行了大规模劝导、制止和清理,涉案广场也安装了固定公告牌、广场巨型液晶显示屏上滚动播放禁止在广场摆摊设点经营等活动进行公告,已尽其行政监管之责,城管局不应承担责任。

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原因等,法院酌定何某负担45%,小妍负担25%、杭杭负担10%,朱某自负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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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孩子年纪小,心智尚未成熟,这就意味着监护人的责任更重,监护人及监护人的受托人要教导孩子正确、安全地玩耍,对孩子在公共场所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及教育,引导其从小树立规则意识,避免对自身、他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

另外,未经行政审批且故意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非法经营活动者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时理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编 辑」谭 娟

「一 审」朱承娟

「二 审」罗丽爱

「三 审」张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