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统筹兼顾各种重大关系,确保《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提出的各项专项任务在人民法院系统的贯彻落实,实现知识产权审判全面协调冨可持续发展。一是处理好执行法律与服务大局的关系,既要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司法规律、司法途径和司法方式,严格依法办案,做到公后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又要强化大局意识和宏观思维,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鱼局利益的关系,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处理好保护私权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既要强化私权保护意识和尊重私权保护规律,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保护私权实现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目标;又要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服从法律为保护公共利益所设定的强制性规范,确保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维护公共秩序。三是处理好依法保护与适度保护的关系,充分考虑和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和科技文化发展状况,善于利用司法政策、自由裁量权和法律适用技术,使司法保护既合法,又适度;既能激励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又有利于促进知识传播和运用;既能切实保护创新成果和创新权益,又能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四是处理好保护权利与防止滥用的关系,既要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假冒、盗版等严重侵权行为,大力降低维权成本,大幅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切实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又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依法审查和支持在先权、先用权、现有技术、禁止反悔、合理使用等抗辩事由,制止垄断行为,依法受理和审查确认不侵权之诉和滥诉反赔之诉,规制滥用知识产权和诉讼程序打击竞争对手、排除和限制竞争、阻碍创新的行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9年3月23日,法发[2009)16号)
三是统筹兼顾知识产权依法保护与适度保护的关系。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虽然已经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还很低;虽然科技得到一定发展,一些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一些领域具备了冲击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和条件,但更多领域需要加速发展、迎头赶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虽已建立,但需要逐步完善。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要将经济技术领域的特点、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发展需求作为重要考量因素,立足于促进我国经济技术的赶超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善于利用司法政策、自由裁量权和法律适用技术,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和适度保护的关系,避免抽象地或者盲目地讲保护,使司法保护既合法,又适度;既能激励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又利于促进知识传播和运用,增进企业利用和创新新技术的能力,拓展发展空间。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文件:《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为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上的讲话>(2008年11月28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总第1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9~13页。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关于加强保护与宽严适度的关系
要“强化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同时又强调要注意保护的“力度和适度”。对此有的代表有疑问,认为加强保护与适度保护是不是有一些矛盾?其实加强保护与适度保护并不相互排斥,而是和谐统一的。
加强保护是一种司法态度,是司法保护的基本定位,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权利依法保护,对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予以制止,不能因地方保护、个人偏私等原因而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纵容侵权行为。这是一种应宣示的决心,也是决策的基本定位、态度和依据。
加强保护也是一种重要司法政策导向,即在法律范围内,或者在符合法律原则和精神的条件下,应以加强保护为导向。在需要行使裁量权或者填补法律空白时,要以是否有利于加强保护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审判标准的确定、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数额的具体认定等,都要贯彻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精神,起到加强保护的作用和效果,作出有利于加强保护的选择。
在加强保护的同时,还要注意宽严适度。有代表还提出,在法律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保护尺度已经由法律确定,司法似乎没有那么大的弹性和伸缩性,为什么还要强调司法政策?司法政策发挥作用的空间还有多大?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已经比较完备,基本原则和规则都已确立,法院毋庸置疑必须依据法律原则和规则司法,切实贯彻法律。但是,法律有其一般性和抽象性,不可能事无巨细,无所不包,不可能为所有法律问题提供答案。何况知识产权与创新关系紧密,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变化快,新情况、新问题多。面对生动的司法实践和鲜活的个案时,法官可能发现法律本身有意为司法者留下了裁量空间(例如法定赔偿的数额确定、合理使用、正当理由等的具体认定);或者发现法律规范含义有时模糊(尽管大多数情况下是清楚的),需要通过个案或其他方式进行澄清;有畫时候在新类型案件中甚至可能发现找不到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出现了法律空白,需要予以填补。这时就不可能将案件与法律规定完全对号入座。正是在这些领域内,司法有着较大的裁量余地和伸缩空间。知识产权司法要在这些弹性鱼空间中充分发挥能动性,用适当的司法政策决定审判的走向和标准,充分考虑保护的适度问题,为创新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创造有利空间。这样的知识产权能动司法是一种负责任的能动性司法,是建立在遵守法律(包括法律原则和目的)、信守国际条约基础上和框架内的能动司法。
司法保护的宽严适度应以我国的国情以及保护需求为重要尺度。宽严适度的基础在于我国的国情、发展阶段和保护需求,同时还要注意把握不同种类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宽严适度首先是要与国家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符合和满足发展要求。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在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保护强度增加往往会制约经济发展;在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定程度时,适当提高保护强度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我们多次强调,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保护强度必须与其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条件相适应,过高或者过低的保护水平都会妨碍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的提高,适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内在需求。其次,宽严适度是要求符合各类不同知识产权的功能和实际,要求宽严有别和区别对待。这也是由各类知识产权的不同特点和保护需求所决定的。宽严适度需要根据不同知识产权的特点区别对待和分门别类,不搞等同划一和一刀切。对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任务是划清权利范围,确保权利边界清晰。对于确定落入保护范围的内容,要不打任何折扣地严格依法保护,以保护创新动力和维护创新热情。对于是否落入保护范围需要作等同侵权判断的,要恰如其分地进行解释,防止不适当扩展权利保护范围,侵占公共空间,妨碍创新和自由竞争。专利侵权判定司法解释有关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全部技术特征规则、等同侵权限制适用规则、禁止反悔规则、不适用所谓的多余指定规则等都是在这种政策和导向的指引下制定的,体现了这种要求。对于商标、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志类知识产权,在加强保护时要考虑其权利范围界定中的弹性和模糊因素,准确把握类似商品、近似商标、知名度、显著性等法律要素的认定,尽可能划清商业标志之间的法律界限,有效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营造品牌发展空间。商业标识类权利的侵权判定要以是否造成混淆为基本标准,凡是足以造成混淆的,都要予以制止。加大对知名商标保护力度,其知名度越高,就应获得相应的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当然,有时实际问题和纠纷成因很复杂,在一些涉及特殊历史因素等的案件中,还要考虑商业标志纠纷的特殊历史成因,使处理结果公平合理和符合实际。最高人民法院近期有关商标案件的审判标准和司法政策,都体现了尽可能划清商业标志之间的法律界限、为品牌的创造发展营造有利空间的司法取向和导向,希望同志们认真领会,正确把握。我们所强调的宽严适度是建立在对知识产权分门别类、区别对待的基础上的,不是随意裁判,更不能将宽严适度作为地方保护的借口。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印发孔祥俊庭长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的通知>(2010年5月14日,法民三〔2010〕8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总第1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23~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