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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备受关注,一家淘宝店铺因假冒注册商标并故意拖延诉讼,被法院判决支付高达1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金。究竟怎么回事?下面高沃小知为您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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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某公司为上图三个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商标权人,涉案商标在服装行业中具有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艾某未经授权在其开设的售卖服饰的淘宝店铺“XX代购”(以下简称涉案店铺)中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德国某公司诉至厦门中院,请求判令艾某及另一被告陈某(发货人)停止侵权并承担100万元惩罚性赔偿的侵权责任。

在第一次庭审中,艾某对涉案店铺的经营运转情况不明确回答,之后厦门中院根据原告申请向淘宝平台调取涉案店铺的销售数据并组织各方质证,质证过程中,艾某提交了其关于进货成本和刷单的减责证据,并披露店铺实际经营人为伍某。原告遂申请追加伍某为共同被告,并撤回对发货人陈某的起诉,要求艾某与伍某停止侵权并承担100万元惩罚性赔偿的连带责任。

在第二次庭审中,艾某与伍某均辩称艾某系将身份证借给伍某开设涉案店铺,涉案店铺实际经营人为伍某,艾某未参与实际经营;艾某还当庭提交了其与伍某签订的《免责声明协议》意图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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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涉案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艾某、伍某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并进行销售,已构成商标侵权。艾某出借身份信息开设涉案店铺的行为,为伍某的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和帮助,与伍某构成共同侵权,应当连带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艾某与伍某签订的《免责声明协议》不影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符合“故意侵权”和“情节严重”两个法定要件,本案二被告侵权行为符合以上要件,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艾某、伍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德国某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96万元以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4万元。

这一判决凸显了中国法院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以及对故意侵权行为的零容忍政策。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主观要件:侵权人需具有主观故意,即“故意侵权”。这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情形。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主观要件被表述为“恶意”,而在民法典以及修改的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则表述为“故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故意”包括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恶意。

客观要件:侵权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包括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以及侵权行为本身的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列举了七种可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侵权、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伪造或隐匿侵权证据、拒不履行保全裁定、侵权获利或权利人受损巨大、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人身健康。

实际损失:存在实际损失,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可期待利益的损失,以及非物质损害的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

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和不法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是由于不法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

如今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案件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来提高侵权成本,保护知识产权。这也警示企业要正当经营,尊重知识产权,切勿以小失大,陷入侵权纠纷。

来源 | 厦门中院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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