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单某盗窃案——利用微信转账窃取他人绑定的银行储蓄卡内资金行为的认定

【裁判要旨】:

微信钱包绑定的银行储蓄卡及微信支付密码等信息,不属于刑法中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行为人擅自使用他人手机,利用其知晓的微信支付密码,通过微信转账将他人微信绑定的银行储蓄卡内的资金占为己有的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

(2016)苏0583刑初6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