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心心念念,终于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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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推出“一槌定音”栏目。本栏目着眼于通过“小案件”诠释“法治大道理”,精选近两年两级法院审结的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真实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促进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愿“一槌定音”成为您工作生活的良师益友,公正司法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保驾护航。
今日关注
保证期间约定不明,要承担多久的担保责任?
为他人在银行借款作担保
约定担保期限“至借款还清时止”
要承担多久的担保责任?
担保责任期限内
银行没有要求履行担保义务
但随后向担保人发送
《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
且已被签收
还要不要承担担保责任?
基本案情
A向银行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9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11月14日。B作为该借款的担保人,于2019年10月25日,与B银行签订《保证担保承诺书》,承诺负连带偿债责任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为止。贷款到期后,A未能还款。银行分别于2023年2月25日、2023年4月18日、2023年6月27日向B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B均已签收。
银行认为,B作为担保人应承担其对A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在A借款到期未能还款后,银行已多次向B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且B已经签收,故B应对A的1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争议焦点
B是否需要对A的10万元债务继续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B与银行签订的《保证担保承诺书》,约定承担B连带偿债责任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为止。双方对于保证期限约定不明,故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而A与银行的借款合同于2022年11月14日到期,故B的保证责任期限为自2022年11月14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2022年5月13日后B的保证责任消灭。B的保证责任消灭后,银行仅以向B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的形式要求被告B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双方没有成立新的保证合同,不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银行要求B对A的1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保证人是指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通常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期间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或依法律规定的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此外,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债权人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的除外。
法官提醒,诚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的重要民事法律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结合实际明确约定担保的形式和期限。借款和保证期间内,应注意债务人还款情况和债权人的催告行为,依约履行义务,正当行使抗辩权利,妥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债权人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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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 西林县人民法院
作者 | 刘季花
编辑丨隆海亮
审核丨黄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