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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凝聚人人参与洱海保护的共识,大理州洱海管理局、大理市洱海管理局、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在“智慧洱海”微信公众号联合推出“曝光台”专栏,梳理曝光相关案例,让大家引以为戒。希望人人争当洱海保护的监督者,及时发现、上报、制止不文明行为,共同守护洱海“母亲湖”。
案例一
2024年10月6日9时40分许,大理市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杨某在大理市海东镇北村洱海湖区范围内违法垂钓,执法人员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杨某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10月10日23时13分和10月18日16时35分,大理市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两次现场查获当事人赵某敏在洱海湖区范围内违法垂钓,并且拒不配合执法,执法人员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赵某敏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4年10月24日15时58分许,大理市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赵某在大理市上关镇洱海湖区范围内违法垂钓,执法人员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赵某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10月26日16时36分许,大理市洱海流域综合联动执法大队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杨某柏在大理市上关镇洱海湖区范围违法垂钓,执法人员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杨某柏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洱海作为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工作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同时,《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禁止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野炊、露营、垂钓。
案例五
2024年10月7日15时36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杨某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杨某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4年10月7日15时36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杨某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杨某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4年10月7日16时51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邵某林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邵某林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2024年10月9日11时14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何某基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何某基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2024年10月15日8时40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杨某军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杨某军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洱海,不只是一句口号,它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实际行动。当你在洱海边看到破坏洱海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时,请不要犹豫,勇敢地站出来制止,同时,还可以用手机记录下来,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上报,相关部门将会及时处理。
来源:“智慧洱海”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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