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近日,永中执法中队对一起内部装修未申报消防验收备案下达了《处罚决定书》,鉴于当事人未能按要求完成消防备案整改,执法中队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依法缴纳罚款4000元。
案件经过
该案件要回溯到今年9月20日,永中执法中队收到龙湾区住建局的移送案件,中队于9月24日至10月21日开展调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2024年5月对位于龙湾区永中街道龙江路的餐饮公司管理用房进行内部装修,装修施工面积约1000余平方米,装修用途为餐饮,有签订装修合同,7月底竣工后于8月份试营业,其间未向住建主管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永中执法中队做出《处罚决定书》《行政合规建议书》,责令当事人予以整改并依法缴纳罚款4000元。
据执法人员反映,近期住建部门移交的此类案件并不少见,据当事人反映对消防备案并不知情,导致未做相关备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对建筑面积未达到2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可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对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对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