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至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日前,关于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已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是联结民族情感、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报告指出,我国非遗资源总量近87万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出台非遗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许多地方就保护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非遗项目专门立法
报告披露,自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及各部门、各地方积极践行立法宗旨,认真落实法律规定,采取有力措施推动非遗保护和传承取得显著成效。目前,我国非遗资源总量近87万项,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代表性项目10万余项,其中国家级代表性项目1557项(包含3610个子项);43个项目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位居世界第一。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核心,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要支撑,符合国际规则、较为系统完备的非遗法律制度体系。”报告指出。
据悉,各级人大、政府积极推进非遗相关立法,为非遗保护传承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医药法。国务院修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国务院有关部门印发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出台非遗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许多地方就保护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非遗项目专门立法,一些地方探索推进协同立法。
初步建立起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
报告指出,一大批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遗项目得到有效保护,非遗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完善,非遗保护理念持续深化,非遗服务当代、造福人民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如,保障支持力度持续加大。国务院建立由文化和旅游部牵头、20个部门组成的非遗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11年以来,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资金103.54亿元用于支持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等工作;全国现有非遗保护机构2406个,文化和旅游部设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成立省级非遗保护中心。
同时,非遗保护传承体系日益健全。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认定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9万多人,其中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3068人,自2016年起,中央财政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给予两万元补助;推进区域性整体保护,我国已设立23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210多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此外,非遗传播普及水平不断提升,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卓有成效。
报告建议加大保障力度,推动法定责任全面落实
不过,执法检查报告也指出了问题和不足。
报告指出,总体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取得了积极成效,为非遗保护传承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依法履职意识需要加强。一些地方对非遗工作不够重视。一些地方非遗相关财政投入连年下降。此外,普法宣传不够深入,有的代表性传承人甚至不知道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报告还指出,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尚不够完善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检查中了解到,一些非遗项目主要依靠师徒间“老带新”、家族式“传帮带”、口传心授等方式传承,时间长、见效慢,在现代生产生活中应用场景不多,年轻人学习的积极性不高,传承人老龄化现象较为突出,面临后继乏人的风险。
报告提出了多方面意见建议,包括提高政治站位,把牢非遗工作正确方向;加大保障力度,推动法定责任全面落实;聚焦体系建设,全面加强系统性保护;加强宣传展示,增强非遗传播力影响力;坚持守正创新,推进合理利用、融合发展,等等。
报告建议,加快修法工作。修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要认真总结经验,突出问题导向,围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增强法律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优质高效完成好这一立法任务。同时,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非遗工作实际需要,及时制定、修改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人大和政府要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非遗行业组织要深入推进本领域规章制度建设。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进一步推动非遗法律制度体系健全完善,全面提升非遗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张磊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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