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武汉市民何梅顺向指尖新闻投诉,称她家的一处住宅2019年时遭到莫名拆除,但时至今日她也没能找到实施强拆的主体单位。何女士称,她家房屋先是被人为破坏,然后很快接到一份《通知书》,称经鉴定她家被破坏的房屋已是“危房”必须拆除。但事后证明,《通知书》发出时,鉴定机构还未出具鉴定报告。
11月7日,指尖新闻记者分别与时任武汉市硚口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局长及硚口区汉正街拆迁指挥部部长求证此事,但截至发稿前均未得到正面回应。
房屋被破坏后被认定“危房”强拆
据何女士介绍,她家的房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版厂街83号,始建于1987年,重建于2002年。在一份2017年形成,盖有汉正街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未经登记建筑认定调查表》上显示,何女士家的房子总面积584.6平方米,其中未经登记建筑面积为388.61平方米。2009年开始,何女士家房子所在地段被政府列为旧城改造片区,2013年纳入储备启动拆迁。此后,何女士一家原地还建的要求未与拆迁指挥部达成一致。
△盖有街道公章的建筑面积认定(当事人供图)
2019年6月27日,何女士家的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员人为破坏,挖出两个大洞。7月16日,她和家人收到一份公章落款“硚口区汉正街东片土地储备试点项目建设指挥部(下称汉正街指挥部)”发出的《通知书》,告知她们“经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勘查,该房屋整体结构体系存在严重问题,……经鉴定为D级危房,建议该房屋整体排危拆除。根据鉴定单位的要求,近期我们将对该房屋进行安全隐患排危拆除。”
△被人为破坏后的房屋(当事人供图)
7月19日,拆迁人员不顾何女士家人的阻拦,对她家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事后, 何女士查询到,汉正街指挥部是7月5日委托的鉴定机构,而鉴定报告是7月25日才被提交的,也就是说汉正街指挥部在没有拿到鉴定报告前便“先知先觉”,做出了“早产”的《通知书》。
△被质疑为“早产”的《通知书》(当事人供图)
△危房鉴定报告的提交时间为7月25日(当事人供图)
强拆实施主体至今仍然是“谜”
因为认为强拆行为非法,且造成了财物被损坏,何女士一家第一时间拨打了110报警。但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在2019年9月4日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理由是“没有相关犯罪事实”。何女士申请刑事复议被驳回后,2019年11月26日,武汉市公安局作出《刑事复核决定书》维持了刑事复议结果,并阐明:“你控告的行为系政府行政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武汉市公安局作出的《决定书》(当事人供图)
既然公安机关认定强拆是政府行政行为,何女士便依法向法院起诉,准备为自己讨一个公道。她认为,政府提供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已经于2018年过期,所以强拆是非法拆迁。但令她没想到的是,此后几年,她先后发起了多起诉讼,但却连强拆的实施主体都没有找到,相当于几年来她告了一个“寂寞”。
△当事人称拆迁时拆迁许可证2018年已到期(当事人供图)
根据何女士提供的材料,指尖新闻记者看到,编号为(2019)鄂01行初1006号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中,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涉案拆除行为系被告硚口区政府所为。”
编号为(2021)鄂0104行初73号的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中,法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涉案拆除行为系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城区改造更新局)所为。”
编号为(2021)鄂01行终516号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中,法院认为:“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的硚口区城改局(武汉市硚口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不能推定其实施了拆除行为。”
街道原书记称拆迁公司受委托实施拆迁
为了核实何女士的投诉内容,11月7日,指尖新闻记者首先与时任硚口区汉正街街道办事处书记的胡亚飞取得了联系。胡亚飞称,当时并不是强拆,实施拆迁的是政府下面的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的拆迁公司。他表示,拆迁的手续和程序都是合法的,投诉人所在家族在拆迁过程中呈现出的都是“不配合”“要高价”。依法维权是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他觉得投诉人一家没有遵循“规则”,不能因为她一家逾越底线和红线。胡亚飞同时表示,现在他已经退休了,所以具体情况,记者应该与现任的相关负责人联系核实。
投诉人何女士表示,并不存在“要高价行为”,只是要求“原地还建”。
随后,指尖新闻记者多次与硚口区汉正街拆迁指挥部部长金海燕联系,但是他既未接听电话,也没有回复记者的采访短信。
记者就此事通过短信向时任硚口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局长邱华威提出采访要求,她回复“我了解一下情况吧”,但截至发稿前,指尖新闻并未收到相关反馈。
律师称房屋征收应当履行法定程序
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勋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应当履行法定程序。不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违反法定征收流程的征收行为,会直接或间接损害被征收人最后的补偿利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在没有获得补偿的情况下,征收部门不能要求被拆迁人先搬迁。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行政机关作出征收拆除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应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保护群众在房屋拆迁中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指尖新闻高级记者 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