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提供信息咨询却因无证经营被罚?11月5日,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公布一个旅游市场执法典型案例。东莞市某假期咨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旅游团提供往返交通服务和导游服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50元,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月10日,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东莞市某假期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前台电脑存有“游客接机名单”一份。据了解,这是组织27名游客赴云南“昆明大理腾冲6天5晚”旅游活动的名单。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并予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招徕游客,通过与异地旅行社合作的方式开展旅游活动,为旅游团提供往返交通服务和导游服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50元,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丁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项目负责人某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罚款。
涉案当事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提供信息咨询,帮助消费者找到相关旅行社,虽然其提供了交通服务和导游服务,但具体业务由对接的旅行社负责,自己只起到了中介的作用,并不涉及参与到旅游行为中来。事实上,这反映了当事人对于旅行社业务的认知存在偏差。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表示,通过此案例反映须严格开展旅游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检查以提供咨询服务招徕旅游者的行为,同时加大对于“不合理低价游”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加强法治宣传,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在日常检查过程中积极向旅行社、在线旅游经营服务企业进行普法宣传,让他们参与到宣传与监督中来;同时,认真向消费者进行宣传,提高其鉴别能力,让广大群众参与进来,发挥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李晓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