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A街道办事处”)向杨浦区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常某(化名)系某别墅业主,该房屋南侧约5.5米处存在东、西两块绿地,绿地内放置有55个花盆,使用面积19平方米。A街道办事处经调查发现,该处原始种植为草皮,至调查之日,这批花盆已经放置15天。房屋南侧约4.5米处为一矩形花坛,原有绿化小叶黄杨40棵和珊瑚树若干。常某安排人将原有绿化铲除并将该块绿地用于自己日常使用,种有石楠树和可食用葱。上述绿地、花坛均系小区公共绿地,常某上述行为分别系未经许可临时使用绿地、损毁绿化并使用绿地。
常某在收到A街道办事处整改通知后已按照要求整改,但对两项罚款的行政处罚迟迟未履行,A街道办事处遂向杨浦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查过程中,法官与常某进行沟通,询问其对处罚决定是否起诉、复议,常某回复没有,但确实还未缴纳罚款。
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后,常某已主动缴纳罚款。
本期作者
张宇桐
执行裁判庭
本期作者
戴明飞(2024年新进公务员)
执行裁判庭
根据法律规定,小区内的绿地一般属于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原则上属于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但存在专属于个人使用的例外情况,例如,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约定,位于底层的商品房窗前、建有合围设施、由买受人专用使用的绿地,一并向买受人出售。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要使绿地“明示属于个人”,需要符合下列相关条件:
第一,专属绿地规划必须经过规划部门事先批准。绿地规划没有报批,报批后没有批准,或开发商与买受人私下达成专有绿地使用权买卖协议后未补办规划批准手续的,均不能认定专有绿地使用权约定的有效。
第二,该绿地在业主购买时就已经“明示”该地属于个人。开发商、销售商在出售房屋时,应当通过广告、合同或其他有效方式向其他业主明示专属绿地系属于特定业主专有(独占)使用。
需要明确的是,买受人取得的专属绿地权利,仅限于使用权。因为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业主仅对绿地上的植物享有所有权。关于该绿地的使用费以及维护费用,也由专有(独占)使用绿地的业主承担,其余业主不承担。
本案涉及的绿地在别墅外,别墅的房屋买卖合同内未包含绿地的使用权,即便绿地所在地与别墅地理位置上靠近,也并非业主享有的专有(独占)绿地,而是小区公共绿地,任何业主在未经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均不能改变绿地用途、破坏绿地上的植物,若有相应行为,系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在A街道办事处调查情况后,常某自行整改了其违法行为,但也需要按规定履行相应的罚款义务,在常某未履行的情况下,A街道办事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那么,如果小区公共绿地被破坏、被侵占,应当怎么解决?
就业主而言
●可与违法行为实施人进行协商,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问题;
●可告知业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业主相关组织,要求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上述主体也可通过诉讼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维权;
●可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说明绿地被占用情况。
就物业管理机构而言
●要做好公示、宣传工作,在小区公告栏、社区服务站内张贴绿地适用的规定,提醒业主遵守相关规定;
●要向违法行为实施人说明相关规定,由其自行整改违法行为;
● 要及时联系所属街道职能部门,对侵害绿地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改,或投诉举报,说明绿地被占用情况;
●要以物业服务合同为依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相应民事责任。
另外,小区业主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合意共创,在合法前提下通过其他形式设置属于小区的“种植角落”,满足一些日常需要。
“田园牧歌”是刻在中国人血脉中的诗情画意,但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合法的基础上追求“诗和远方”。使用绿地之前,要搞清楚该区域的属性,如果是公共绿地,则不在房屋产权范围内,不可以随意使用。若确有需要,要和小区业主、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以及业委会等居民自治机构协商,取得各方同意之后再进行后续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上海市绿化条例》
第三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使用绿地的,应当向区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区绿化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临时使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使用期限届满后,使用单位应当恢复绿地。
临时使用绿地需要迁移树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申请临时使用绿地时一并提出。
临时使用公共绿地的,应当向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缴纳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应当上缴同级财政,并专门用于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六)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临时使用绿地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临时使用绿地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占用绿地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调整建成绿地内部布局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占用、拆除立体绿化或者未恢复原有立体绿化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占用或者拆除立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第十一条 市和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三)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绿化建设外的违反绿化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供稿 |执行裁判庭
文字|张宇桐、戴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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