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某某、郝某某是朋友关系。2023年12月22日,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某与郝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处闲置的房屋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物品和所有权全部转让给郝某某,以抵偿李某某向郝某某的借款。二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张某某请求法院判令: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二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房屋所有权系张某某与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关于案涉房屋的转让,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协商,任何一方不享有当然的代理权。被告李某某在转让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未征得原告张某某的同意,且该转让非因日常生活所必须,属私自处分共同财产。李某某与郝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了张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审理后,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李某某与郝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官说法:宁陵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路聪科表示,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平等享有所有权,自然也平等享有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处分应当在诚实、互信、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夫妻中的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既违背了民法基本的诚信原则,也侵犯了配偶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实施违法行为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的依法处理可以给以不法行为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人以警醒,建立诚实守信的社会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来源:商丘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