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河南南阳方城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4人死亡。11月6日下午,当地发布情况通报。2024年11月4日23时许,谢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司乘人员共4人,均为方城县四里店镇政府工作人员),沿233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四里店镇油坊庄村路段时,未靠道路右侧行驶,与王某某驾驶的自北向南行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小型普通客车司乘4人均已死亡。该事故现正依法处理中。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在我看来,河南这起车祸导致4名公职人员死亡,且司机也已死亡的情况下,责任及后果分析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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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交通事故需先责任认定
首先,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和现场勘查结果,可以初步确定事故责任。在这起事故中,由于小汽车司机谢某某饮酒后驾驶,并且未靠道路右侧行驶(即逆行),导致与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小汽车上四人死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谢某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交通规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其次民事责任的承担
虽然谢某某已经死亡,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其遗产可能需要用于赔偿事故造成的损失。这意味着,如果事故造成了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受害人的家属或相关权利人可以向谢某某的遗产继承人或管理人提出索赔要求。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谢某某已经死亡,其遗产的清偿能力和范围将直接影响赔偿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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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刑事责任免除
在刑事责任方面,由于谢某某已经死亡,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他已经丧失了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不会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事故的责任就完全消失了。如果谢某某在事故中有逃逸或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死亡并不能免除其可能构成的刑事责任(尽管实际上已经无法对其本人进行追诉),但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由其遗产或继承人承担一定的民事或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在这起车祸事故中,虽然司机谢某某已经死亡,但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并导致了多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在民事责任方面,其遗产可能需要用于赔偿事故造成的损失;在刑事责任方面,虽然谢某某本人不再被追究,但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由其遗产或继承人承担一定的民事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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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肖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