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曾说过:“自杀是卑怯的行为”,然而在生活节奏极快的当代社会,许多人都被重担压垮了肩膀。心理承受能力差的人,往往会因为感情、事业的不顺,而丧失生活的勇气,从而选择以自杀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最后徒留其家人暗自神伤。
不过也有许多自杀者的家属,将死者的去世怪罪到他人身上。比如在上海就发生过一起真实案例,某对情侣发生争吵,并同时从横河大桥上跳下。男生溺水身亡,而死者的家属却把抢粮建设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80万元。
案例分享
小豪、小莉(化名)是一对情侣,在上海某科技公司工作。两人均为95后,年纪不大,以同事的身份走到一起,但是在成为情侣后却屡屡发生矛盾。小豪的性格要强,小莉又很有主见,因此两人经常因为琐事而争吵。
2019年10月13日晚,小豪和小莉在下班后与同事喝酒聚餐,饭后两人又因为工作和生活问题发生了争吵。作为两人的同事兼好友,小茂(化名)以饭后散步为由,希望能够从中调解。原本就喝了不少酒的两人,在离开众人后两人的争吵愈发激烈,最后甚至互相推搡起来。
正在两人吵得不可开交时,小豪突然发现三人已经来到了一座尚未完工的大桥上。在酒精和争吵的作用下,小豪早已失去了理智,他迫切的希望能够证明自己,于是翻过栏杆就跳入河中。小莉看男友跳入河中,也跟着跳了下去。
原本想要调解双方矛盾的小茂,为了救人也跳了下去,但最后小茂不仅人没救上来,自己也溺水身亡。好在当时有不少路人目睹,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和120。消防队赶到后立刻进行打捞,在救护车赶到后也对落水三人实施了抢救。可惜的是,小豪和小茂都已经溺水身亡,只有小莉获救。
事发后,小豪的家属却将桥梁建造公司告上了法庭,家属认为事发时桥梁正处于施工建设中,却没有设置围护设施和警告牌。不仅路人可以随意进出,而且还没有保安看守,这才导致了小豪落水身亡。并且向桥梁建筑公司索赔180万元。
但是建造公司却表示,小豪溺亡是他与女友发生争吵,自己跳水导致的,与施工方无关。因此自己无需承担小豪死亡的责任。
面对各执一词的双方,上海市浦东法院进行了审理。法院经过调查证明,小豪的溺亡,的确是由其自己跳入水中导致,而桥梁建筑公司与小豪的死亡,并不构成因果关系,且无过错行为,因此原告方要求桥梁建筑公司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普法时间
桥梁建造公司是否应该为小豪的死负责?重点在于桥梁建造公司是否对小豪构成侵权责任,而想要构成这一责任,就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也就是上文中法院对双方的审判,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有过错行为。
小豪死亡是因为他半夜喝酒,并且主动跳河导致的,这与桥梁建造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双方不构成因果关系。而桥梁建设公司是否有过错行为,不仅体现在有没有设立围栏设施和警告牌。
就小豪溺水身亡这一结果而言,无论桥梁建造公司是否有设立围栏和警告牌,都无法阻止其跳水溺亡。作为当事人,小豪是一位成年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事能力,他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法院驳回了小豪父母的上诉,判决桥梁建造公司无需赔偿。
事实上这一案例中,小豪的父母忽略了小豪本身作为一名成年人的事实,成年人具有判断和认知能力,因此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被告强加给桥梁建造公司的防护义务属于“不切实际”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而桥梁显然不是经营性场所,桥梁建造方也不是经营者,小豪、小莉三人更不是消费者,因此桥梁建造方无需保障小豪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对于安全保障义务,有着相对应的权利主体,只有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以及实际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而在案例中,桥梁并不属于服务场所,且小豪等人也不是消费者,因此小豪家属要求桥梁建造方赔偿的行为,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生命是宝贵的,对于家长而言,更重要的是对孩子的三观进行教育,悲剧发生之后不应该推卸责任,怪罪他人。而是反思自己在对孩子的教育中,还有哪些不足之处。小豪因为感情问题而选择跳桥,无疑是过激行为,而这和他的性格家教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