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市妇女联合会共同发布了《重庆市婚姻家庭典型案例评析》,巫溪法院报送的案例《农村家庭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子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成功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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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人口生产、生活的重要保障。离婚类纠纷中,未成年子女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同共有人,其合法权益应予充分保护。

基本案情

方某某与史某某原系夫妻,婚后生长子史某甲、次子史某乙。2018年8月24日,以史某某为户主、全家四口为成员的史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下简称史某某户),从方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流转入1.61亩土地一块,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正式登记确认。

2019年起,方某某与史某某产生矛盾,方某某于2020年1月9日、2021年7月9日两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判决两人离婚;长子史某甲随史某某生活,次子史某乙随方某某生活;但该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因方某某之前并未主张,至今未进行分割。方某某、史某乙为获得其份额的土地承包权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原告方某某、史某乙分得被告史某某为户主的史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名下,位于巫溪县某1.61亩承包地二分之一的经营权;2.驳回原告方某某、史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剧促使农村地区劳务输出人口激增,导致曾经在农民心中最重要的土地权益的价值出现下滑。因此,在农村地区的离婚诉讼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极易被双方当事人忽略,未成年子女的相关合法权益更容易被忽略。如不妥善予以处置,将存在不小的诉源隐患和社会稳定隐患。

本案中,原告已与被告分开生活,双方共有的基础已丧失,二原告作为共同共有人要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方某某、史某某离婚后各自抚养一个儿子,二原告请求分割一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亦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但分割的具体地块应先由原、被告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划分。本案判决既充分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特别是两个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又避免了民事审判对集体经济组织发包人权益的过度干涉。能够正确引导相关权利义务人的行为,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来源:巫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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