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持续开展无证驾驶专项整治行动。现将近期查获的无证驾驶违法行为进行曝光,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案例一 眼皮底下上演“移形换位”

违法时间10月27日

违法地点G65包茂高速渝北收费站入口

案例详情渝北大队民警在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渝B5Q***号小型汽车驾驶员谭某与后排女性乘客交换位置,该女性乘客主动向民警出示行驶证和驾驶证,意图蒙混过关。经核查,驾驶人谭某对其未取得驾驶证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处罚结果民警依法对谭某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

案例二 心存侥幸终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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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时间10月26日

违法地点G93成渝环线高速沙坪坝收费站

案例详情民警在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渝A0****号小型汽车的驾驶人蒋某表情紧张、眼神躲闪。经核查,蒋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处罚结果民警依法对蒋某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

案例三 屡教不改!一年内两次无证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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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时间10月3日

违法地点G65包茂高速进城太平互通

案例详情冉某2022年6月因醉驾被吊销驾驶证,2024年1月被彭水县交巡警查获无证驾驶违法行为,10月3日再次违法驾驶贵AKA***号小型汽车被巴南大队民警查获。

处罚结果民警依法对冉某处以罚款1500元,并处5日行政拘留。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无证驾驶的危害

1.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无证人员因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可能因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和他人的伤害,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为躲避处罚做出危险行为

无证驾驶人心理素质差,在违法驾驶机动车时如遇交巡警执法可能会存在违规掉头、紧急制动、走非机动车道等躲避执法检查,做出违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

3.诱发违法犯罪

无证驾驶人员往往欠缺合法驾驶条件,更易滋生和诱发超员超速、闯红灯、酒后驾驶、交通肇事等违法犯罪案件。

重庆交巡警提醒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处于被注销、吊销、暂扣等状态或已被记满12分时,驾驶证持有者已失去驾驶资格,如继续驾驶车辆则属于无证驾驶。无证驾驶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持“证”上路,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来源:重庆交巡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