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7月26日向重庆市检察院递交申诉材料,在煎熬中等待了三个多月后,舒忠余终于接到重庆市检察院来电,说他的案子已由申控部门转到刑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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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8年开始,经历了一审、二审,向重庆市第二中院、重庆市高院、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之后,他始终不肯放弃,却又处处碰壁,处处感受到司法不公给他全家带来的不幸与憋屈之后,舒忠余又有了新的期待:或许,这次就能出现转机?

虽然,从他自己的亲身经历,以及诸多见闻,他也知道,这个希望会是依然多么的渺茫。

难啊,真是太难了!那么多有钱有势的都在铺天盖地的到处喊冤,更何况他这样一个升斗小民。哪怕,他每天都在不断重复的在各种平台上为自己喊冤,为又增加了多少阅读量和点击量而受到鼓舞。然而,喊得再多,就真能叫醒那些似乎永远都睡不醒的老爷们吗?

01

一审,靠捏造证据也要把他捏进监狱去

对于舒忠余的遭遇,本自媒体此前曾有报道,《他被控“非法采矿”,38个月牢都坐了,法院却连他到底违反了哪个法条也说不明白》,此外,著名媒体人刘虎也早予以过关注,《重庆高院立案审查非法采矿案申诉,证人未卜先知一年后会议内容》。

其实,案情其实一点都不复杂,舒忠余办理了采砂许可证,在证件快到期的时候向巫溪县水务局递交了换发新证申请,水务局收到申请后,并未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按说,根据《行政许可法》等的规定,水务局逾期未作决定的,即视为准予延续,水务局也没有要求类似舒忠余这样情况的经营者关闭砂场,还多次发信息“指导”工作,更没有依照行政法规的决定做出不给他们换发新证,或者吊销、注销证件的决定,舒忠余一直在政府“指导”下照常经营,照常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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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17年11月6日,巫溪县水务局召集舒忠余在内的所有采砂户开会,才给出答案,为什么水务局一直没作出《采砂许可证》是否延续的决定。该会议的录音显示:“在2017年11月6日之后要逐渐实施河道采砂的挂网拍卖……在2016年9月26日到2017年11月6日,水务局也没有颁发新的采砂许可证。但是事实也没有要求各位停止,实际上好多基本在搞。只是遇到大的检查来了,水务局给各位打个电话发个短信要求采砂主停起……如果不给采砂,经济还要发展,这种矛盾如何解决,水务局也在探讨这个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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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的背景下,舒忠余于11月6号之后就没再开采,只是将存量陆续卖掉,并将设备等拆除。

2018年3月,舒忠余卖完存量,彻底关闭了砂场,令他完全没想到的是,2018年5月14日,巫溪县公安局突然将舒忠余等多位砂场主抓获,以涉嫌非法采矿为由刑事拘留。

在舒忠余已经被抓捕之后,巫溪县公安局进行调查的过程中,2019年5月6日,由巫溪县水利局出具的一份书面文件,对2017年11月6日召开的那个全县采砂工作会议的内容做了书面证明,进一步验证了舒忠余他们所言,在巫溪县水务局看来,在这个时间前发生的都不属于非法采砂。然而,这个关键性的足够证明舒忠余无罪的证据,在此案的从始至终的审理过程中,都被选择性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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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给他定罪,重庆市公安局和水务局硬是捏造出一个并不存在的2016年12月27日召开的会议,称在那次会议之后就都不让采了。

这份声称在2016年12月27日召开的会议记录,成为唯一证明巫溪县水务局通知停止采砂的证据。然而,滑稽的是,公诉机关自己陈述的案卷中,询问笔录中显示,会议记录人陈慈婷于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间正在休产假。

为了证明这个会议的存在,办案机关找来多位“证人”予以证明,然而,“证人”们提供的证词却各种漏洞百出:有证人称有会议签到表,有会议现场照片,而事实上却没有;有证人说,会议开之前河道科科长夏晓辉去检查过,而夏晓辉是到2017年4月才调到水务局;还有多位证人作证称,自己参加了这个2016年12月的会议,但所说的会议内容全是近一年后2017年11月6日的会议内容,被知名媒体人刘虎称为“未卜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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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明显荒唐的证据,负责审理此案的万州区法院在庭审中已经明确予以排除,但最终却又出现在判决书中,成为给舒忠余定罪的最主要依据——在舒忠余律师给他提供的全方位无死角堪称经典的辩护词中,单就此点,就已足以证明他的无罪,负责审理此案的审判长周锦海直到现在也认为他无罪,却在副院长冯纲的强行要求下,还是在同意判舒忠余有罪的意见书上签了字,即使如此,最后还是因为他对副院长冯纲的不够服从而被赶出了法院系统,现在一个乡里当纪委书记。

02

二审法院,对律师提交的无罪证据不予理会,把案子打折处理,称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考虑”

舒忠余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院提起上诉,更加滑稽的一幕出现了,已经是二审的程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然提出需要补充侦查,而且居然还能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并且以此再次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而这一但凡有点法律常识的都能看出是明显违法的程序,包括对重要证据都没有进行过质证等,在此案后来的申诉及申请抗诉等过程中居然都能被认为是“程序合法”。

他的律师再次提起了全方位无死角的辩护,包括一份在一审中就已经出现,但却未能得到重视和体现的能很直接的说明他无罪的关键证据:一份关于2017年11月6日那个会议记录的录音中已经明确提到,“2016年9月26日全县河道采砂许可证到期后……由于全县河道采砂规划调整没有及时发证,但由于全县经济建设的需要,水务局是默许原来采砂户进行开采的,原来有证的采砂户(参会代表户)不属于非法采矿。只是为了应对上面的检查临时电话或短信通知大家停止作业,大家都很配合。之所以要给大家发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是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如果没有证的情况下安全事故责任重大,我们也是为了卸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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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由行政机关先进行认定再进行移交的案件,巫溪县水务局已经明确这个不属于非法采矿行为的,连行政违法的标准都不构成的,怎么就能成了刑事案件?对于这样一份非常关键的能够证明舒忠余完全无罪的文件,重庆二中院在其二审判决中压根只字不提,对辩护意见中提出的水务局真正开始禁止采砂应该是从2017年11月6日起计算,而不是办案机关通过伪造会议记录而指控的从2016年12月27日算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称“原判认定上诉人舒忠余犯非法采矿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在确定舒忠余构成非法采矿犯罪的起点时间上不当,认定舒忠余犯罪的矿产品价值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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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一审法院在确定舒忠余构成非法采矿犯罪的起点时间上是如何不当的,认定舒忠余犯罪的矿产品价值数额是如何有误的,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展开论证,只提到关于时间方面,找到一个根本没有经过质证的所谓水务局和乡政府曾在2017年8月1日贴出过个《关于划定河道砂石禁采区的通知》,“考虑到该通知做出后有可能存在部分已采集而未销售的河砂”,“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本院认定从2017年9月1日开始的采砂行为属非法采砂行为……该辩解、辩护意见部分成立,对成立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然而,直到此案进入申诉阶段后,舒忠余他们从当地政务公开信息网上查到的信息显示,那个据以定他有罪的“8月1日贴出”的通知,成文及发布时间却是2017年9月18日,在舒忠余他们在申诉过程中对此提出质疑后,当地政府又把这个时间改成了2017年8月2日。

“把明明无罪的我,硬是坚持给判有罪,这还成从有利于我的角度了?”,舒忠余对此愤懑不已,而且,二审判决与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明显的不同,一审的判决称,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其它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而二审的判决却悄悄的把一审中第二条后面的那个第(五)项的规定给去掉了,而这,在舒忠余和他的律师看来,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关于裁判文书的制作规范的,而这,也成为舒忠余坚持不断的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追问的答案,负责该案的审判长李青春认为,适用和一审判决一样的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即“其它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而他请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管刑事的副院长,副院长则认为适用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即“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僵持至今。

“我到底违反了哪条法律,连法院内部都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就这样连裁判文书规范都做不到的情况下把我判刑坐牢”,舒忠余对此愤懑不已,而他和他的律师所提供的大量法律依据和行政、刑事判例都显示,舒忠余有采砂许可证,到期前按行政机关要求提交延续申请,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逾期未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已经视为了准予延续。此后采砂许可证未被依法注销、吊销、撤销、撤回。实实在在有采砂许可证这个事实的情况下,不可能符合任何“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形,不具有刑法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根本就不构成犯罪。

03

连续申诉,被以“已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为由驳回

舒忠余不服,提起申诉,2022年8月25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2)渝02刑申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对舒忠余及其律师提出的种种申诉理由或避重就轻,或避而不谈,对他们提交的能够证明舒忠余无罪的新证据也不予任何回应,和案件在二审阶段的时候一样,认定舒忠余从2017年9月1日开始的采砂行为属非法采砂行为,却对一审法院在确定舒忠余构成非法采矿犯罪的起点时间上是如何不当的,认定舒忠余犯罪的矿产品价值数额是如何有误的,以及为什么不采用巫溪县水务局的那个非常清晰的在2017年11月6日前都不属于非法采砂的证据,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在二审的时候一样,并没有展开应有的论证,反而声称,那已经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舒忠余不服,向重庆市高院提起申诉,重庆市高院继续,沿用二中院在二审和驳回申诉过程中所用的说辞,已经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予以驳回。

然而,滑稽的是,经中国审判流程信息网查询,申诉阶段都组织了合议庭开了庭,且有庭审起止时间。无论是重庆市二中院,还是重庆市高院,都采用了通知的形式驳回。竟然都没有任何合议庭成员的名字,舒忠余在未接到重庆高院驳回通知书前,打电话给自己在此申诉阶段的审判长黄某问案件情况的时候,负责申诉阶段的该审判长说他不知道,听说是驳回了。舒忠余百思不得其解,高院申诉阶段负责审理的审判长都不知道,听说是驳回了,难道是他们打扫卫生的阿姨驳回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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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法院

舒忠余不服,继续申诉。2024年4月17日, 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又做出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继续驳回,这次,他们又给找出来了新的理由,玩起了文字游戏:经查,根据《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规定,“河道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届满三十日前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诉人的采砂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前二十二日提出申请,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前提条款,继而不能直接适用《行政许可法》‘视为准予延续’的条款”,然后,继续认定重庆市二中院的二审判决及驳回申诉通知书,都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然而,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在引用《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届满三十日前向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时候,却有意无意的对后面那句“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同样的内容,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中都有类似的对于政府应当如何行政的规定,统统都被从重庆市第二中院到重庆高院,再到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像是给“贪污”了一样。

“典型的政府得病,百姓吃药,不但我,我们其他经营户往年也都是这么提交换发新证申请的,怎么这次就不行了?就算我的申请交迟了,根据行政法的那些规定,政府那些也应该给我下达不予受理、不予批准之类的通知啊,以让我可以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会,可直到现在,我还处于有证的状态呢。”舒忠余不断追问二审法官李青春自己到底是违反了哪条法律,这么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在经历了从重庆二中院到重庆市高院,再到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的申诉不断,依然还是得不到任何正面的回答。

在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的驳回申诉结果通知书中,和重庆市第二中院、重庆高院驳回申诉的理由中貌似有所不同的地方之一,是不再像那两级法院那样坚持说什么“程序合法”。而这个,似乎成为了该案能够被申诉成功的一线曙光——舒忠余和他的律师反复强调,在本案中,二审法院法官采纳的对他予以定罪的关键性证据,竟然是未经当庭出示和质证的证据,依据《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他和他的律师认为,一、二审判决书属于重大程序性错误,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而在笔者看来,舒忠余所经历的案子,从头到尾,已经六年多过去了,竟然连所适用法律的这一最基本的问题也没得到解决, 然而,从重庆市二中院到重庆高院的驳回申诉决定中,依然还在坚持所谓的“适用法律正确”,关于这个,在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驳回申诉的决定书中,也再不好意思似的,没有再被提及,似乎成为舒忠余案有望出现的另一缕曙光。

04

代理律师们心中的一根刺,

也是埋在社会中的一颗雷

每谈到这个案子,舒忠余的代理律师就觉得心痛不已,说这个案子就像扎在自己心头的一根刺一样,一想起来就觉得很是扎心:连小孩子都一目了然的明显无罪的案件,却偏偏经历了这么长时间,这么多级的检、法机构,就是迟迟得不到纠正,七月份再次给舒忠余递交申诉材料的时候,还忍不住写下声情并茂的申诉寄语。

舒忠余更是发现,判他冤案的那个重庆第二中院李青春法官,更是在此前就已经制造过多起冤案,虽然那些案件终于平反,但作为制造冤案的李青春法官却未被做任何追责,还在担任着法官,审理和决定着别人的人生。

面对舒忠余一家人的坚持,已经半年多了,重庆市第二中院那些连让他们一家人进门都不允许了,舒忠余年迈的父母老两口现在每天只能像打卡上班似的,坐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面的马路上,看着那边法警和保安用充满警惕的眼神和他们对峙,日复一日地充满期待却又必然徒劳的等着,里边能有工作人员出来接待一下。拍的视频里,老人们一声声撕心裂肺的喊话法院工作人员的声音,打动不了那些人的铁石一样心肠。

“这样下去,是会出人命的”,舒忠余经常情绪不稳,愤怒和焦虑不已,虽然他不说自己要做什么,但笔者这些深知,这种愤怒和焦虑可能会意味着什么,每次和他通话,笔者还得不断开导他,请他务必耐心一点。然而,真的有用吗,怎么安慰他呢,跟他说那一个个动辄经历几十年才沉冤得雪的故事吗,跟他说即使如此,现在的时代也已经进步很多了,搁古代的话,喊冤以前还可能要得先被打杀威棒、滚钉板吗?现在变得文明多了,是在用漫长的诉讼程序来看能不能耗尽当事人的耐心,以及用高昂的喊冤成本和漫长的看不到尽头的诉讼程序和比中大奖还小的概率来让“刁民们”知难而退吗?

以及,还能怎么劝他和其他和他一样类似经历的喊冤者们呢,告诉他们始终坚持走什么正规程序吗?以往看到的无数因此而生的人间悲剧,哪个不是经历了漫长而又令人绝望和窒息的正规程序?跟他们说这个,笔者这些自己信不,然而,不这样劝他们,又该跟他们说什么呢?

面对如此泥潭一样的现实,看到像河北的原伟东那样经历了二十三年,人都在看守所得癌症快死了,河北高院竟然还能给维持原判的又回到起点,看到像西安的王小刚那样,精神病人正当防卫却被以故意伤害判十年有期徒刑,死在了看守所里,而真正的被以故意杀人起诉的元凶却只被判了四年吗?

无力,深深的无力,每看到这样的事情,都觉得深深的无力,虽然,笔者这些知道,这样下去是要出事情的,不但这些经历着这些的在苦苦挣扎的当事人,还有我们这个社会,这样下去是要出事情的!

官家们不知道吗?笔者并不这么认为,他们怎么能不知道呢,甚至于,他们知道的肯定比我们都多多了,然而,大家都要装着若无其事,都要心存着侥幸,都在击鼓传花似的,希望事情不要出在自己手里,自己身上。

还能怎么样呢,只能寄希望了,有些部门有些官家能够清醒一点,负责一点,把该自己负起责任和自己能够解决的问题就解决了吧。

譬如这次,譬如重庆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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