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公交管【2013】93号》、《公交管【2020】73号》文件规定,非现场交通违法处理人必须为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照片辨认不清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将调取车辆当天违法轨迹其它卡口照片核查。

为维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正常的执法秩序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法打击顶替他人处理交通违法等违法行为,如有不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以伪造证据或提供虚假证言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朔州市交警支队二大队
2024年11月05日
助编:祁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