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桂爱国在黄梅县水利事业工作中兢兢业业了几十年,对职责从未懈怠,对任务全力以赴。没成想,在退休时被取消了干部身份,致使桂爱国没有享受到同等的退休待遇。
桂爱国于1970年7月参加工作,在1979年3月调入水利局,1980年时被安排在有编制的事业单位——水利工程队。1991年,黄梅县ZF决定将水利工程队事业单位作为企业化管理,在岗职工暂停水费拨款,保留编制名额。1993年12月,水利局党组研究决定,让桂爱国担任股级事业单位水利安装队负责人。1997年7月桂爱国加入党组织,并于1998年12月转为干部,先后在水利安装队担任副队长、队长。2001年,桂爱国服从组织安排,到副科级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黄梅县小水电公司担任副经理。直到2009年,桂爱国正式以事业单位职工在机关事业保险局审批退休,桂爱国因为没有编费名额,一直无法享受职工医保,13年后因无财费编制,关系被转到社保局,而今退休收入每月比有财费编制的仍在机关事业保险局的退休人员少约2000多元。
桂爱国对水利局无端取消其干部待遇以及水费编制产生质疑,并表示向水利局申请享受有水费编制退休待遇,皆有证据可以证明:一是依据水利局财务拨款档案和黄梅县人民ZF【1991】7号文件《关于水费征收使用管理专题会议纪要》,以及该会议纪要中表明,“原事业编内水费供给的老同志退休后的生活待遇继续在水费内解决”。据桂爱国称,当年水利局工程队十多名年龄与桂爱国差不多的老同志都是依据这个纪要解决水费供给问题(后水费转定为财费),享受财费退休待遇的;如果桂爱国当年未出任水利安装队队长,在原工程队也应当是与这批老同志一道解决财费供给的。二是在2005年,水利局系统改制前曾有规定,“凡局属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卸任后的工资关系一律转入水利局机关,享受水利局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待遇,编制到人,工资全额发放。”对此,桂爱国表示,凡是水利局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水利局有史以来都是按照事业编制安置,享受财费供给,唯独区别对待桂爱国,实在荒谬至极。三是据桂爱国了解,同样在小水电公司工作,且都是正股级副经理宛某在改制时,水利局特意安排他到企业单位任经理,并为保证他退休待遇享受财费供给不受影响,还给予挂职到小池电排处副科级事业单位任副处长;而桂爱国的股级干部身份被无故取消,原有的财费编制被剥夺,而且是按普通职工在机关事业保险局办理退休。水利局党组公权力出问题,厚此薄彼如此做法,实在让多年兢兢业业的桂爱国寒心。
桂爱国向黄梅县水利局政工股反映上述问题,在核实过具体情况后,认为桂爱国是按照小水电企业留守人员办理的退休,且在2006年桂爱国就不在已核定事业编制名单之列,不属财政供给人员;而其他享有财政供给的人员,是在原二级单位退休的,因此享有编制退休待遇。桂爱国表示自已也曾担任水利和湖泊局二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本身就有编费名额,而且当时主管水利的县长就吃水费老同志退休事宜曾召开会议,并有档案留存,该材料可以证实桂爱国应按同级别享受财费及干部身份退休待遇的事实。
综上,桂爱国向黄枚县水利和湖泊局领导并政工股反映上述问题,其本人应当享有财政供给并干部身份退休待遇的事实,依据政策、秉公办理桂爱国水费编制被无端剥夺、股级干部身份被无故取消的问题,查清水利局退休待遇悬殊的情况,切实落实解决对桂爱国个人退休待遇严重不公问题。因此,依据上述材料以及与宛某的事实比较,可以证实桂爱国应按同级别享受财费及干部身份退休待遇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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