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2024年11月1日已正式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新国标对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的单体电池和电池组涉及电气安全、机械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技术要求,旨在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的安全性能,预防和减少因电池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两个1号修改单则在安全指标、电路分离、禁止车载充电器、增加溯源编码永久性标识等方面作了严格要求。
认证委托人对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应在2024年10月31日前按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完成认证变更。
自2024年11月1日起,对新提出认证委托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前述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我市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全市开通了95家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门店,车主可就近选择网点办理。对社区、街道、学校、企业有集中办理需求的,可拨打服务电话:8900112,公安交管部门联合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提供上门服务。
第一批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活动承办商户网点53个
●海港区19个
●经济技术开发区4个
●北戴河区3个
●山海关区7个
●抚宁区5个
●青龙县6个
●昌黎县6个
●卢龙县3个
温馨提示: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设置三年过渡期,2022年5月01日至2025年4月30日。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河北省2024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明确:2024年9月20日-2024年12月31日为置换活动期,非标车淘汰进入倒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