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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关于劳动者拒绝加班被辞退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胡一刀自2006年11月起在某酒店担任中厨烧卤师。2015年国庆节期间,因拒绝加班,胡一刀被酒店以旷工为由辞退。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及再审,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为协商一致解除,并判决酒店支付经济补偿。本文将从公司的角度探讨这一案件,以期为用人单位提供一定的参考。

【案例背景】

近日,一起关于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被迫离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案中,宋强作为圣隆公司的员工,自2018年起多次签署《员工不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然而,在2024年1月,宋强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发送被迫离职通知书,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最终,经过仲裁和诉讼程序,法院驳回了宋强的诉讼请求。本文将对该案进行详细分析,并探讨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宋强与圣隆公司于2018年至2022年间签订了五份《员工不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承诺因个人原因不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表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2024年1月8日,宋强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发送被迫离职通知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向宋强发送通知书,表示愿意承担补缴社会保险公司支出的部分,并要求宋强承担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及滞纳金,退还公司每月保险补贴。

宋强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1146.46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宋强签署员工不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的行为应从社会义务和民事责任两方面分别理解。虽然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但宋强多次签署承诺书,表明其自愿放弃社保,因此不应支持其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宋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未缴纳社保并非单纯由用人单位过错所致,宋强再以公司未给其购买社保为由主张被迫离职依据不足,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一、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义务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责任,不得因员工个人意愿而免除。因此,即使员工签署放弃社保的承诺书,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这一义务。

二、自愿放弃社保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宋强多次签署《员工不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表明其自愿放弃社保。虽然该承诺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但宋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签署承诺书的行为负责。在无证据证明公司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的情况下,宋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三、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均以用人单位负有过错为基本特征。本案中,公司未缴纳社保并非单纯由用人单位过错所致,而是双方共同行为所造成。因此,宋强再以公司未给其购买社保为由主张被迫离职依据不足。

【结语】

本案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签署放弃社保的承诺书时应谨慎考虑,充分了解其法律后果。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避免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在劳动关系中,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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