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告诫函依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政策要求,以及淄博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部署,面向全市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各产权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相关提醒。

告诫函指出,要严格明码标价。2025年1月1日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按“价费分离”政策,将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计价,并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时长、金额等信息,不得收取未标明费用。要落实电价政策。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非电网直供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非电网供电主体向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向用户,都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收取充电电费,小区外的按其场所电价政策执行。要坚持诚信经营。运营单位要考虑户外充电设施属性,按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制定服务费标准。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坚持“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原则,协助相关工作。

告诫函提出,各相关单位要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同时呼吁广大消费者监督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价格行为,发现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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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宗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