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洪某某拒服兵役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 )等规定,对我市2024年下半年一名拒服兵役青年作出相应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洪某某,男,身份证号码:44528120031227XXXX,应届大专毕业生,普宁市里湖镇人。2024年9月12日通过“阳光征兵”定兵大会确定到某集团军服兵役,洪某某依法服兵役意识淡薄,态度消极,明确表示不愿前往部队服役,并愿意承担拒服兵役所产生的一切处罚。市征兵办工作人员、里湖镇武装部部长和洪某某家长多次向洪某某讲清拒服兵役的严重后果,但反复教育未果,洪某某仍然拒绝履行兵役义务。
虽然洪某某未正式进入部队,但其行为发生在我市召开“阳光征兵”定兵大会确定人员和入伍去向之后,严重破坏我市多年来”踊跃参军入伍”的良好氛围,性质十分恶劣。为教育本人、警示他人,严肃征兵工作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第三十条规定和《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规定,决定对洪某某拒服兵役行为做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我市2024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2倍予以罚款,共计28176元。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收缴,罚款上交市财政,纳入新兵征集优抚优待工作经费。对拒不履行罚款决定的,将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公安部门在其本人户籍“兵役状况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三)市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银行部门三年内不得给予其信贷优惠政策和利率优惠政策。
(四)教育部门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学手续,两年内暂停其专科以上学历报考资格。
(五)组织部、人社局和相关单位,不得录用其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职工。
(六)行政审批部门三年内不得为其办理经商手续,不得为其本人和父母办理保障性住房。
(七)由里湖镇人民政府对其进行不少于10天《国防法》、《兵役法》等相关法律集中教育。
(八)由市融媒体中心将其处罚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
普宁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4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