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垃圾桶放置路边占道,途经该路段的骑车人因避让对面来车撞上垃圾桶以致受伤,责任由谁承担?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9月21日5时30分左右,陶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沿村村通道路行驶时,为避让对面来车,不慎撞到该路段路边的垃圾桶上,致使陶某手部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为陶某出具《报警证明》,证实以上事实。陶某受伤后当日即前往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23年9月27日出院,伤情经诊断为右手环指单指不全切断。因事发路段的环境卫生系某环境科技公司承包,该路段放置的垃圾桶均为该公司摆放。陶某就其损失向该公司索赔无果,遂诉至法院成讼。

经法院现场查勘,事发时为清晨日出前后,事发路段为村村通道路,在道路两侧每隔数十米不等的位置会放置垃圾桶一个。部分路段的路面高于两侧土地,道路的边缘处刷有白线,白线外设有护栏,部分垃圾桶放置于护栏内、白线上。

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陶某于2023年9月21日5时30分左右上班途经村村通道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为避让对向来车,不慎撞到该路段路边的垃圾桶上,导致原告手部受伤的事实,有其提供的《报警证明》为凭。

本案中被告针对如何将垃圾桶靠路边稳妥摆放、避免占用公共道路作出有效措施保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法院结合现场查勘具体情况对原告主张因被告摆放的垃圾桶占道,导致其在道路上行驶时躲避不及而撞伤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驾驶电动车在路上骑行时亦未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酌定原告相关损失由其本人承担30%,由被告承担70%的责任。

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大皖新闻记者 孙芮 通讯员 朱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