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前,施当海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以犯诈骗罪判之名判处有期徒刑10年9个月。今年4月,施当海一方向有权机关递交了《刑事申诉复查申请书》,请求全面复查施当海诈骗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提起抗诉。

那么,施当海是何许人呢?他提出上述请求有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呢?这到底是个怎样的案件呢?

背景:出借钱款与被判重刑

身为80后的施当海是上海钱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关资料显示,他共有隧道机器人监测装置、隧道沉降测量系统等15项专利,曾参与了上海世博文化公园市政道路配套、湖北黄石现代有轨电车一期等重大工程项目建设。

2013年7月31日,陈某花向施当海借款,钱某晟代施当海与陈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由施当海借给陈60万元,月利率1.8%。该《协议书》还约定:《借款协议书》经公证后即成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同年9月27日施当海又与陈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借给陈20万元。

陈某花委托上海宝山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13年10月10日,宝山公证处出具了(2013)沪宝证字第1024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双方在订立《协议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订立《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借款人在《借款协议书》中所做的愿意接受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

此后,陈某花无力还款,遂卖房抵债。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在全国开展为期3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她控告施当海。

相关法律文书载明:2018年2月27日,施当海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拘,3月29日施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22日,解除取保候审。2021年6月,施当海被批捕,7月4日,施委托律师与陈协商并签订《和解协议》:施当海一次性补偿陈某花经济损失 60 万元;陈某花与施当海、王某飞、钱某晟及施当海其它关联人一切经济纠纷了结。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图说:上图为《和解协议》

施当海支付了60万元补偿款后,陈某花为其出具了《情况说明》:本人与施当海、王某飞之间的纠纷系经济纠纷,现我已收到施当海支付的全部补偿款,本人承诺向公安机关进行撤案并说明情况。本人不再就与施当海之间的纠纷上访或以其它方式追诉,同时对施当海表示谅解。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图说:上图为《情况说明》

2021年7月5日,施被逮捕。2022年1月1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做出了(2021)沪0115刑初5112号《刑事判决书》,以犯诈骗罪判之名判处施当海有期徒刑10年9个月。

该《判决书》载明: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4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当海犯诈骗罪;庭审中,被告人自辩其与陈之间系正常借贷,没有诈骗被害人的行为,不应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辩护人辩称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系正常的借贷关系,陈对借款、抵押、高息等事宜均清楚知晓,并未受到欺骗,被告人亦未制造虚假的流水,涉案纠纷属民事纠纷,不应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辩护人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以证实其观点。

该《刑事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1日,被告人施当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其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内,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陈某花写下虚高借条,在陈实际获得45万元的情况下,通过提前收取利息、制造虚假流水、取现回流等方式,将陈的借贷金额垒高至65万元,并在借款时诱使陈签订其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清路693弄19号601室房产的抵押合同、全权委托书。2013年9月29日,被告人施当海在被害人陈实际获得7万元的情况下,通过制造虚假流水、取现回流等方式,并借助公证,将借贷金额垒高至20万元。此外,被告人施当海还曾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平路一茶室内,以让被害人陈拿现金拍照、写空欠条等方式,制造虚假借贷关系。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施当海在被害人陈总计实际获得52万元的情况下,将陈的借贷金额垒高至108万元,并诱使陈签写了内容为“收到房款108万元”的收条。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施当海指使王某飞在被害人陈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全权委托将陈的涉案房产以80万元的价格过户给林某。2014年5月,被告人施当海指使林某将涉案房屋以1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华,所得钱款由被告人施当海非法占有。浦东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损失60万元,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施当海有期徒刑10年9个月。

施当海不服,遂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该院审理后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施又申诉至上海市高级法院,该院最终做出驳回申诉的《通知》。

申请人:请求审判监督,直至判诈骗罪不成立

施当海依然不服,又向上海市检察院一分院递交了《刑事申诉复查申请书》。申请人认为,本案存在三大问题,而且自己还有新的重大证据提交,故请求上海市检察院一分院全面复查本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直至改判申请人诈骗罪不成立。

关于三大问题:

第一、先认定无罪放人,后在无新的证据的情况下批捕直至判重刑。本案经由浦东公安分局侦查并移交浦东检察院审查起诉,他们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案件,只是利息偏高,不构成犯罪,于是,申请人先是被取保候审,后又被解除取保候审;但在2021年6月22日竟在无新的证据得情况下又被批捕,直到二审判决,也没有任何新的证据和任何对于犯案经过的新的修改,反而是2021年7月,申请人与陈某花协商一致达成了谅解,陈承诺不再就此、追诉。那么,为何前期放人后又逮捕判重刑?难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可以随意解释的吗?

第二、认定事实错误:在本案之前,申请人从未染指过民间借贷行业,然而,在一审《判决书》中却赫然写着:“上诉人施当海在经营小额贷款公司过程中”,而《判决书》并没有说明依据,申请人的辩护人翻遍案卷也没有找到相应依据,望贵院明查;一审《判决书》称,“上诉人诱使陈某花基于错误认识出具金额虚高的借条……在被害人无力及时还款时,继续通过制造虚假流水、取现回流”,首先,陈某花来借款是她主动谈的利息,并非申请人提出的,这一事实,王某飞等在场人员都可以证实。其次,利息是双方当面谈定的,不存在“诱使”;一审《判决书》还称,“在被害人实际取得52万元的情况下不断垒高借贷金额”,对此,申请人要说两点:被害人仅取得52万元是不真实的,她到手金额是77万;何为垒高借款金额?本案是一起民事案件,利息属于当事人自行约定及处分的范围;108万元房款收据是陈某花主动出具的,而一审法院认定该收据是申请人诱使陈出具的,但没有证据;一审、二审认定系争房屋的最后交易价格为150万元。法院唯一依据是证人杨某华的证言,没有合同、没有转账凭证,甚至该价格没有得到收款人林某的确认,可谓妥妥的“孤证”,而法院竟籍此定罪。

以上是法院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依据,然而其在认定事实上竟错得一塌糊涂。

第三、审判程序存在严重问题。一审法院拒绝辩护人请求允许关键证人王某飞等出庭作证的请求,以致关键事实未能查清、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的辩护人在二审时多次明确向法院请求开庭审理,把相关当事人以及关键证人传唤至法庭当面对质,以查明事实,然则而二审法院竟以疫情原因无法把申诉人从看守所提出来为由拒绝,于是采取了书面审理,再次导致关键事实未能查清、认定事实错误,而且,一审、二审法院只审查对申请人不利的被害人口供,于是就得出申诉人有罪的结论。如此严重程序违法,终导致判决错误。由此,本案发回重审势在必行。

关于壳提交的重大证据:

作为本案唯一被害人陈某花在判决后作出了完全不同于此前的陈述,现作为关键新证据向贵院提供:其在收取60万补偿款后便向公安机关及检查机关明确表示已经谅解申诉人,不再追究申诉人的所谓犯罪行为;陈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明确不服,并多次通过举报及信访方式举报浦东区法院判决不公正;陈明确表示只控告申请人构成高利贷犯罪,从未控告申诉人存在诈骗问题;涉案房屋发生产权交易是其与申诉人交涉、协商的结果,其只是惧怕承担巨额利息而自愿放弃房屋所有权;真正引发本案的关键是案外人王某对于陈某花的诈骗行为,施当海只是出资借款并且收取高额利息而已。

申请人被判处重刑后,陈找律师制作了《谈话笔录》。主要内容如下:申诉人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是在借款前事先与王某约定的,并没有事后累加债务利息的行为;陈某花在借款发生以后向申请人出具的借条都是因为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而形成的,并没有额外或者恶意垒高债务的情形;陈某花在本案之前便以房屋作为抵押物借了高利贷,申请人的资金大部分用于归还原来的高额抵押债务;陈某花明确表示申请人并未向其实施诈骗行为,全程实施的是高利贷犯罪;系争房屋发生权利转移是陈某花畏惧承担高额利息而与申请人协商的结果,其是明知的,而且在先期陈某花提出以房抵债申请人并不同意,事后陈自己挂牌出售未果,多次找申诉人协商后方才达成一致。

综上,法院在审理时,程序违法,对于实体证据视而不见,在未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加之申请人有新的重大证据提交,故请求贵院在慎重复查的基础上,启动检察院的审判监督职能,对本案提起抗诉,直至判施当海诈骗罪不成立。

被害人:施当海没有骗我

“施当海没有骗我!”2023年4月4日,本案唯一被害人陈某花在与律师做了《谈话笔录》时称,下为《谈话笔录》主要内容:

律师:陈女士,你今天来找我们法律咨询,希望我们提供什么服务?

陈某花:我认识一个朋友叫唐某林在2012、2013年的时候问我借钱,后来又介绍她的儿子王某给我认识,陆续以做生意为由向我借了大概四十几万元。后来王开了一个公司。他们通过判决形式取得了上海三套房子的产权,其中一套是上南花苑的平层。王希望我继续提供借款,待办理产证时,过户给我。我贪图其中的重大利益,便同意拿自己在上清路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在民间借款供王强使用。经王引荐,我拿上清路房产向一个叫刘某兰的贷款中介借了十几万,当时钱直接转给了王。后来借款时间到了,王钱没有还给人家,刘某兰提出,她有一个兄弟手上有钱,实在还不上,把这张借款单子转给他。我当时没办法只能答应。

律师:你继续说下去。

陈:后来我经过刘某兰介绍认识了钱某晟和施当海。借款那次,具体利息是王某谈的,利息很高,但因为王说他自己承担,所以我就没有发表意见。当时借条和抵押上打了65万元,其中还了刘某兰三十万,剩下的钱被王拿走了,还扣了几个月的利息。后来还款时间到了王还不出钱,施当海就找我要钱,我实在没办法,只能按照他们谈的利息重新打了新的借条。此后,每次利息到期施当海都会要求我重新打借条,后来我看利息太高了,王也不付,只能和施当海商量自己挂牌卖房子,用购房款还钱。我自己去中介挂过牌,但当时房产市场不好,房子卖不掉。我提出把房子卖给施当海,但他明确表示只要还款,不要房子。

律师:那后来呢?

陈:后来我知道王某是骗我的,根本没有上南路房子的事情。后来和施当海商量了几次,就说好按照108万元过户房产,其他利息就不算了。最后我的房子就这样没了。整件事情的都是王某骗我造成的,但后来王因为其他事情被公安局抓了,后来判了7年,我找他也没用。我咨询了几个律师,得到的答复是,如果王某和施当海认识并合谋的话,他们这是套路贷,我无奈之下只能到处举报、上访。2018年扫黑除恶的时期,施当海被公安局抓了,但查下来施当海和王某之前根本不认识,所以就出来了。我认为即使施当海和王不认识,也是标准高利贷,虽然没有骗我,也是违法的。后来,施当海又被公安局抓了,她的家属来和我谈补偿问题,后来我们谈好给我60万,我谅解施当海。

律师:那事情解决了?

陈:没有。后来施当海被以诈骗罪的罪名被判了。她的家属都说我不守信用。我很冤枉。而且整件事情施当海并没有骗我,他只是利息收的过分高了。说实话,我对施当海是挺愧疚的,他一个小伙子拿钱给了我还被判了十一年(应为10年9个月),我晚上经常睡不着觉。

律师:你之前和法院说过吗?

陈:我说了好几次了,而且还上访、举报浦东法院的法官,判决不公正,也不能解决老百姓的实际问题,又冤枉了施当海。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图说:上图为《谈话笔录》

结合控方指控、法院认定和判决以及被害人和申请人的说法,不难发现施当海诈骗案疑点颇多,那么,施当海的复查请求能得到批准吗?本案最终的结果如何呢?

就让我们拭目以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