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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怎么继承分割?
深圳房产继承律师解答:
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人数较多不易分割,或因房屋遗产本身的结构也难以分割等,如果强行分开、割断,可能损伤房屋的效用,以致造成无法正常使用,或给生活带来不便。
因此,如果分割房屋遗产在客观上可行,且不损害房屋的效用,不影响生产、生活,可以分割处理。对于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继承房产的分割方法有哪些:
1、折价补偿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照各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估标准,并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2、共有方法。各继承人也可以商定遗产房屋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共有。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应尽量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没有彻底解决纠纷,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时,采取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房地产继承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定继承,即死者生前没有交代或立下遗嘱,因此继承程序以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另一种是遗嘱继承,即死者在生前留有明确的意愿和指示,说明自己的遗产死后留给什么人继承。
丧失继承权的行为: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但如果不是出于夺取遗产的动机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则不能剥夺其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是指继承人有能力抚养照顾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但不予以抚养和照顾,拒绝承担赡养义务的行为。对于继承人因工作在外或在国外等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照顾被继承人生活的;或继承人因经济困难,确实无力尽义务的;或继承人虽有经济扶助能力,但被继承人经济并不困难,无需扶助的,则不能认定为遗弃。虐待被继承人应受情节严重的条件限制,如非情节严重,只是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因琐事经常发生吵闹等情况,则不构成虐待行为。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应当是时间较长、手段恶劣,如冻饿、毒打、恶毒咒骂,对其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后果严重,如造成重伤、病残、精神失常、死亡等,社会影响较大引起公愤的,才构成虐待行为;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伪造遗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根本没有订立遗嘱,继承人为了夺取或独吞遗产而制造假遗嘱的行为。伪造遗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订立了遗嘱,但法定继承人发现这个遗嘱对自己不利,为了夺取或独吞遗产而将遗嘱内容进行篡改的行为。销毁遗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而法定继承人发觉这份遗嘱对自己不利,或者出于夺取全部遗产的动机,而将遗嘱销毁的行为。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权益,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部分成功案例:
吴小姐案 尽管其为第三者女儿,但其仍然拥有继承权,吴律师作为其代理人,第一个案件争取房产两套,价值2100万,第二个继承案件,距离第一个案件时隔3年,在证据缺乏的情况下,争取到一套近900万房产.
刘小姐案在遗赠继承过程中,在遗嘱中签名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在吴律师专业代理下,三套房产全部继承,价值2500万.
谭先生4兄弟案 成功代理,争取继承被霸占小产权房1700平,价值3000余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