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山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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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被告人霍某某、杨某某、兰某某与龚某等4人(均已判刑)共7人为获取非法处置废弃物的高额利润,将两车破碎后的电路板废料从广东潮州运输至合山市进行焚烧。杨某某、兰某某负责提供场地,霍某某负责垫付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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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碎前后的电路板废料

废料焚烧当晚,被生态环境部门查获。经称重及鉴定,焚烧后纯废料为36.38吨,属于危险废物。相关部门对涉案危险废弃物进行处置,处置费用共计10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霍某某、杨某某、兰某某3人伙同他人在无处置危险废弃物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露天非法排放、焚烧危险废物,3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诉机关提请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人霍某某等3人刑事责任,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霍某某3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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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霍某某等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庭审过程规范严谨、高效有序。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该案的依法审理,是合山法院以实际行动守护绿水青山的司法体现。合山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保持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高压态势,筑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屏障。

法官寄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污染环境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严重者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在此提醒大家,不要被金钱蒙蔽双眼触碰法律红线,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终将难逃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图文:程昭君

初审:潘晓丹

复审:甘艳妹

终审:农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