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爆料称,自己在哈尔滨市乘坐出租车时,不慎将手机遗落在车上,司机向其索要2000元才肯归还手机。

上述网友晒出的聊天语音显示,一名出租车司机称“我看你这手机挺好的,我真是稀罕,想自己留着使”“你要是要(手机)就给我发两千块钱,你要不行的话,接受不了,你就起诉我,我等着你”“其实,孩儿,这手机我要是拿收手机那地方卖,可不止两千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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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一名工作人员回应大河报《看见》记者,该局已关注到此事,已交由专人处理。

其称,对于涉事司机的违规行为,哈尔滨绝不姑息、绝不迁就、绝不容忍,该局坚持“露头就打”的原则,“只要是违规违纪的事,能抓住,咱们该处理处理”。

记者注意到,国家司法部官方微信公众号在2023年12月26日曾针对类似案例进行了法律解读。

上述文章提及的案例如下:张某在外就餐时不慎丢失手机,后在警方帮助下,与捡到手机的耿某取得联系。耿某却提出张某须支付2000元“买”回手机,否则就刷机。

文章称,从民事责任的角度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由此可知,当拾得人拒不交还遗失物时,也失去了要求失主支付遗失物保管费用或要求失主履行悬赏承诺的权利。

那“拾金索酬”是拾得人的应有权利吗?

上述文章称,法律对拾得人的善举,也给予了一定保护。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该款确定了拾得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这并非意味着捡到东西便能任意向失主索要报酬,而是保管遗失物花费的必要费用,可要求对方偿还,这也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要求。

但明显超出了必要范畴的部分,无权要求对方支付。举例来说,徐某乘坐出租车时,将手机落在车里,之后司机陈某行驶约5公里路程将手机送还,并索要报酬、燃油费、经济损失费共计500元,否则不予归还手机。法院认为,陈某仅能就送还手机时必要的燃油费进行追偿,其余报酬类费用则无权要求。

从法律层面来看,遗失物的拾得人有妥善保管、及时返还或送交的法定义务,也享有请求失主支付必要保管费、允诺的报酬的法定权利。但耿某提出的索取2000元才返还张某手机的要求,毫无法律依据。

(大河报·豫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