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看到一张某企业的员工开除通知书。通知书说,该员工违反了两项规定,一是上班打瞌睡,二是工作八小时,有七个小时在上厕所。
员工上班打瞌睡,是经常有的事,有的打一两分钟,有的打几分钟,有的打十来二十分钟,上班打瞌睡这种事见怪不怪了,没什么奇特的。
奇特的是该员工工作八小时,有七个小时在上厕所。说他奇特奇特在以下方面。
一、怎么统计的?
是企业派人专门统计的吗?是对所有员工进行统计,还是仅统计这名员工或少数员工。连上厕所都要统计,说明企业上班的制度要求很严。但是,制度不严,怎么会知道工作八小时有七小时在上厕所呢?
二、怎么受得了?
这位兄弟工作八个小时,有七个小时在厕所里,好受吗?气味好闻吗?在厕所是站着,还是蹲着,或是靠着墙?难道厕所里有坐的地方?不知道是怎么在厕所里呆上七个小时的?
三、上厕所的方式是什么?
这位员工是七个小时一直在厕所,还是断续地多次上厕所?是天天如此上厕所,还是偶尔有一天这样上厕所?如果是常常如此,就不太好说了。如果是偶尔有一次还可原谅?弄到要除名的程度,估计不是偶尔有一次吧。
四、是什么原因要上厕所?
这位员工在工作时是因病要上厕所,还是由于工作懈怠要上厕所。如果有病,上这么长时间的厕所,应该请病假回去休息了。
五、既长时间上厕所又打瞌睡,这是怎么了?
这位员工除了工作八小时有七小时在上厕所之外,上班还打瞌睡,这样上班八小时就略等于没上班了,是什么原因要这样做?是不想干了吗?是找个理由让企业辞退自己吗?
对于长期这样的员工,确实是没有企业愿意留的。员工还是要从自身找一下原因。如果是偶尔有一次或者身体原因这样做的,还不致于到除名的程度,企业可以让职工有继续工作的机会。
以上是个人见解,如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