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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响是桦林公司的职工,职务是“后勤辅助性工作”,2021年,桦林公司因整体业务转型决定进行部分人事调整,裁掉一批人员,保留一批人员,同时,也对部分员工的工作业务进行调整。

桦林公司人事经理与王响沟通,告知公司对于后勤辅助工作暂时由公司行政部门专员予以专职处理,王响的工作由原来的“后勤辅助性工作”调整为“人事部门相关辅助岗位”,工资未发生变更,但工作地点做了微调,由原来的老城区调到新区办公地点工作。

王响不愿意进行岗位调动,坚持要求从事原工作,经与公司协商未果,王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桦林公司按照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及岗位与其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结论:

驳回王响全部仲裁请求。

理由:

1、桦林公司与王响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公司有权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劳动者的岗位予以调整;

2、桦林公司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享有用工自主权

3、王响前后工作调整在工作内容方面不具有较大差异,王响可以胜任经调整后的工作岗位

4、调整后的工资未发生较大变动

5、工作地点虽有调整,但并未对王响到岗工作构成实质性影响且未对增加额外的困难。

基于上述情由,仲裁委驳回王响全部仲裁请求。

综上,用人单位基于法律规定享有“用工自主权”,可在法定范围内、满足特定条件下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为确保调岗合法、合理性,岗位调整建议最少满足如下条件:

1、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可以对劳动者进行调岗;

2、前后岗位工作内容不存在较大差异;

3、基于客观的生产、经营情况,存在调岗的必要性;

4、调整后的工资与之前的工资未有明显变化;

5、未给劳动者增加新的工作障碍和额外成本;

6、如涉及区域调整尽量给予劳动者相关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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