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 本是外派商场搞促销,却因打扫卫生受了伤,最终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受某商贸公司派遣到某购物广场从事促销工作。今年1月31日,王某在该购物广场打扫卫生时因挪动电风扇受伤,后住院治疗。王某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分别向购物广场和商贸公司主张赔偿,但购物广场和商贸公司相互推诿,王某诉至卫东区人民法院,要求两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9万余元。卫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购物广场承担50%的赔偿责任;商贸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身承担30%的责任。各方均表示接受判决结果,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在这起典型的外派促销员非工作原因受伤引发的纠纷中,法院在细致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准确界定了责任承担主体及其赔偿比例。王某系商贸公司的员工,由商贸公司派驻至购物广场从事促销工作。在此期间,购物广场要求王某在本职工作之外打扫超市卫生,此行为既未包含在双方签订的供销合同约定范畴内,事后也未与商贸公司达成相关合意,并且没有额外向王某支付报酬,所以购物广场存在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商贸公司未将王某的工作内容进行书面化、具体化处理,也未对员工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王某在打扫卫生过程中,由于挪动电扇时未关闭电扇而受伤。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应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但却因疏忽而未能做到有效防范,其自身也应当承担一定过错责任。法院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认为,对于用人单位商贸公司而言,派遣促销人员至合作方时,必须事先明确外派人员的职责范围、工作纪律等权利与义务,并承担起对员工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购物广场作为合作方,应严格遵守协议,不得对外派促销人员进行不合理的工作摊派,同时应提供必要的安保措施,确保员工在安全的环境中工作,这是对员工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至于促销人员本身,应做好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强化工作纪律感和责任感,同时增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在工作过程中确保自身安全。
(河南工人日报记者张潇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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