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各级各部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巩固和拓展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健全完善集体林经营制度,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发展集体林业,促进农民增收,现结合山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坚定扛牢“走在前、挑大梁”的使命担当,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创新,依法保护农民和林业经营者的集体林权益,增强生态保护和林业发展内生动力,健全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充分发挥森林多种功能,推动全省林业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基本形成权属清晰、责权利统一、保护严格、流转有序、监管有效的集体林权制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不断壮大林业产业,推动森林经营更加科学高效、保护补偿制度更加完善、林权价值增值途径更加多样,促进全省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森林生态功能更加完善、集体林业发展条件持续改善、农民收入持续增加,为加快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东篇章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三权分置”,激发集体林业发展活力。深入推进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坚持集体林地农民集体所有,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林地发包、调整、监督等各项权能,落实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管理责任,防止损害林地和森林资源的行为。保持集体林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开展集体林地延包试点,承包合同剩余期限10年以内,无地类、权属、边界等问题的可依法提前确认延包合同。充分利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依法依规分配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收益。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林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经营权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发证,可以作为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
(二)强化部门联动,加强林权权属管理。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统一底图、底数、底版,按照国家关于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和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规定,妥善解决集体林地类重叠、权属交叉等问题。首次登记要充分发挥村组作用,开展地籍调查,规范承包(或流转)合同,依法开展不动产登记,保障农村、农民财产权益。集体林权首次登记,以及因原登记图件缺失、宗地界址不清需要开展补充调查的,由政府组织开展地籍调查,相关经费纳入县级政府年度预算。已登记的整宗林地申请变更、转移、抵押登记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林权地籍调查成果。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林权综合监管平台、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衔接,实现林地合同管理、林权审批、林权交易、林权登记和林权抵押贷款等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三)规范林权流转,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各地采取措施,整合分散林地,发挥规模效应,提高综合效益。引导农户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面积大、期限长的林地经营权流转给予政策支持。积极培育集体林场、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林业经营主体,推广“企业+合作社+农户”、“企业+基地+农户”等模式,通过流转、托管、订单带动、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加强林业中介机构和专业服务队伍建设,积极稳妥组建林权收储机构,提高林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制定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依托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善林权交易服务体系。引导有条件的国有林场与农户、村集体等经营主体开展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建立科学合理的代管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合理确定国有林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并动态调整,发挥绩效工资激励作用。完善林权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将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纳入平安山东建设评价体系。
(四)加强森林经营,精准提升森林质量。落实国家关于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有关要求,制定我省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指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管理制度,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规模经营主体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经营方案作为编制林木采伐限额、审批林木采伐、实施林业项目等行政管理事项的依据。推行全周期森林经营,培育优良乡土树种和珍稀林木,开展退化林修复、低产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有害生物防治等,增加优质木材储备,实现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差异化森林经营补助政策。
(五)实行分类管理,保障林木所有权权能。探索集体公益林和商品林与森林主导功能相适应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依法依规科学划定公益林范围,合理优化调整公益林中集体林比例。集体管理的公益林,要严格按照公益林管理规定经营管理,履行管护责任。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由经营主体自主确定采伐时间,加强伐中监督和伐后更新管理。将林木采伐限额指标分配、采伐许可申请和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纳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强化对森林经营方案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执行情况的监管。对林业经营者林木采伐限额实行5年总额控制,确有需要、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和急用调剂等采伐限额。
(六)统筹支持政策,推进特色产业发展。实施兴林富民行动,统筹利用农业农村产业发展、地区振兴、绿色经济和循环经济发展等政策,支持林业产业发展。深入践行大食物观,在不改变林地性质的前提下,发展板栗、枣、核桃、榛子、文冠果等木本粮油树种。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不影响树木生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符合条件的林下空间和资源,发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林下经济等绿色富民产业,涉及使用林地或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严禁变相搞别墅、高尔夫球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林区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积极实施林业以工代赈项目,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省级重点项目清单予以支持。提升一批现代产业园区,培育一批林业产业领域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鼓励创建区域特色林业品牌,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将优质林产品纳入“好品山东”品牌体系,支持各地举办林产品推介活动。科学规划林区路网,加强林业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防火路等建设。将符合政策要求的林业机械按规定和程序列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
(七)拓展增值路径,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构建山东省林业碳汇计量模型参数体系,开展全省林业碳储量和碳汇量调查。支持符合条件的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并参与碳市场交易。适时修订山东省森林生态补偿办法,完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鼓励各地结合生态保护贡献、生态区位重要程度、森林管护难度等因素,探索实行差异化补偿政策。加强古树名木种质资源保护,开展古树名木抢救复壮,统筹推进资源保护与活化利用,建立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制度。鼓励各地通过租赁、赎买、合作等方式妥善处置重要生态区位内的集体林,促进村集体和林农增收,推动林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八)创新融资机制,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探索将符合条件的林权交易服务、林产品精深加工、林下经济、森林康养、碳汇等纳入绿色金融支持范围。加强政银企对接,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探索推出符合林业生产特点的特色金融产品。鼓励社会资本开展林权收储担保服务,支持金融机构探索基于碳汇权益的绿色信贷产品。支持保险机构优化林业保险产品供给,形成以政策性保险为基础,商业性保险为补充的森林保险格局,满足差异化保险需求,将符合条件的林业保险产品纳入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范围。
三、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坚持省级部署安排、市县分级负责、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将其纳入林长制工作范围,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及时解决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协调推进本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措施,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落地见效。市县两级原则上不制定配套文件。
(十)支持先行先试,积极稳妥推进。鼓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在种树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发展林业规模经营、林权价值增值途径、林权投融资机制、林业财产权益保护制度、林业产业发展、集体林经营管理制度和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积极探索。各市可选择1—2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大胆先行先试、勇于创新,充分发挥引领作用,为全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加强跟踪指导,对出现偏差和以各种名义进行不当开发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偏。
(十一)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法明确林业主管部门职责,适当增加专业技术岗位。公安机关加强对森林公安的直接领导管理,优化警务工作机制,强化队伍力量保障。实施生态护林员能力提升行动,全面推广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加强对生态护林员监督管理,依托全国乡镇林业工作站岗位培训在线学习平台,对生态护林员开展专题培训,切实增强生态护林员辅助服务的能力。
(十二)强化绩效评价,确保改革成果。适时修订山东省林长制绩效评价标准,建立客观反映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的评价指标体系,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