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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郭和小杨是多年的同事。某日,小杨向小郭借车,而小杨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小郭碍于情面,也并未对此进行审查,便将车辆出借给小杨。小杨在驾车外出时,因操作不当与其他车辆及行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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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车主小郭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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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需要

小郭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出借机动车时应当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不应将车辆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车主小郭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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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法中山融媒体工作室

编辑:何洁莹

一审:贝奇聪

二审:丁向娜

三审: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