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了好多新朋友啊

面对面建个群吧!”

“有个问题要讨论一下,拉个群吧!”

“有没有同好群,加我一个?”

社交群聊打破了“1V1”的沟通限制

实现了从单一聊天到多人社交的跨越

为共享信息咨询

便利沟通交流搭建了平台

但观点碰撞过程难免产生争执

你不退,我不让

剑拔弩张,一触即发

群聊瞬间变“战场”

“谩骂”“侮辱”化身“利器”

群聊的“战火”最终蔓延至法庭之上

名誉权与言论自由

如何各自安好?

请看法官怎么判

1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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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及贾某均为某小区业主

2021年1月

将近240人的小区业主群

因小区地下车库灯光照明过暗

正在讨论是否请物业安装常亮灯

因观点不同

李某与贾某发生了第一次冲突

两人及其配偶在该群发生争吵

2023年3月

在另一个450人左右的微信群中

因为此前问题

两家再次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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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夫妻选择报警

并在民警的见证下

亲自上门与贾某夫妻沟通

但贾某夫妻不在武汉居住

小区家中仅有贾某岳父

李某遂要求贾某岳父向其道歉

拍摄42秒视频发送至微信群

贾某夫妻认为

李某未经贾某岳父同意

将视频发布于微信群

侵犯了贾某岳父的肖像权

两方在群内争执不止

遂诉至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

要求对方发表道歉声明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庭审中

双方均提交了医院门诊治疗记录

症状诊断为焦虑、失眠、心悸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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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

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关于名誉权及相邻关系的规定

李某、贾某所在的微信群

属于网络平台中的公共场所

在网络公共平台中的发言

应当不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

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李某及贾某在微信群内的发言

均存在不当之处

均是对对方的名誉的贬损

也污染了公共网络环境

对双方的精神都造成了一定刺激

同一小区的邻居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应当保持必要的克制与冷静

必要限度的容忍

对于他人的不当发言

不应当以侵权的方式维权

既损害了文明的网络环境

又降低了自身的社会评价

与文明、和谐、诚信、友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网络媒介的使用者、参与者

应自觉维护网络环境正常和谐运行

在处理微信言论过程中

李某和贾某均存在过错

双方应为不当行为承担责任

故对双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均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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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

虽是虚拟空间

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因互联网的传播迅速

在网络平台上

当事人受到的伤害

往往会被十倍百倍放大

在网络平台发言也应当遵纪守法

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邻里关系需要建立在尊重基础上

尊重是彼此相处的基石

本案中

法院敦促双方当事人

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正确利用好网络交流平台

共同构建

和谐、美丽、文明的邻里关系

共享共建

积极向上、和谐文明的社会生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

第288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

第1024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

第1173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

第1194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审管办

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