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规定“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向用户收费、获得与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他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取得收益”。此处相关的其他开发经营权益,指的是地理空间上的相关、产业链上下游的相关还是公益设施经济外部性的价值内部化方面的相关?
答: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政策文件对“其他开发经营权益”的法定含义进行解释,参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2024 年试行版)》第三部分第三条的内容,对于盈利能力不足的项目,可通过多种方式提升项目总体盈利能力的可行性,包括依法依规合理调整土地规划用途和开发强度、提供与项目合理相关的资源补偿等。
从实操角度,我们理解可以考虑将两方面内容纳入“其他开发经营权益”的范围:
- 一方面,参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编制)范本》(2024年试行版)相关内容,该等开发经营权益可包括特许经营者直接或委托第三方(通过提供、出租、允许转租全部或部分该等空间及/或相关设施或其它方式)从事市场化非主营业务,如广告业务开发(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业务等),通信业务开发(移动通信资源开发、有线通信接入等),商业零售开发(报纸杂志、提款机服务、其他商业零售点等),产出物循环利用(污水的中水回用、垃圾焚烧后炉渣再利用等),与项目相连接的各类通道经营(出租空间和设施等),以及适用法律允许的其他利用本项目资产内的空间和产出物所从事的其他营收业务等。
- 另一方面,还可包括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由政府方提供的资源补偿,如矿产资源(河砂、砂石矿、煤矿、金属矿、页岩气等)、公共资源配置(市政公共设施和空间等)、具备稳定收益的存量资产(包括水厂、供暖、土地、房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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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兰萍律师,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杭州仲裁委员会、南京仲裁委员会等机构仲裁员,生态环境部EOD试点项目评审专家,政协浦东新区六届、七届委员,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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