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一份求助信在网上流传,求助人是庞某某。他说,他是一名货车司机,住S省,平时写写自媒体文章,还被聘为S省公安交通管理信息员。然而,如今却因发贴,被T省Z县公安定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网上追逃,只能向律师和媒体求助……
有媒体朋友把这封求助信转到微信群,我的朋友龚华律师看到后,在北京第一时间表示,愿意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我看到后,在南京随即响应。
我们联系庞某某本人,了解情况后,初步判断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决定做无罪辩护。
我和龚律师,一南一北,共同合作,一起做点有意义的事情。
网络发帖监督执法,惹来跨省抓捕
据庞某某陈述,2022年8月23日,庞某某接到微信网友T省货车司机何达(化名)反映称,当天,何达驾驶汽车在Z县由南向北行驶,看到路中间交通执法人员很多,旁边停了一辆大货车,何达就采取制动,结果追尾货车左后方。随后,何达拍照、拍视频,认为交通执法人员违规上路追车,大货车停车后,交通执法人员没有摆放安全提醒设施,导致后车追尾。何达和交通执法人员发生争执。
2022年8月23日,庞某某出于监督政府部门规范执法的心态,出于关注社会的热心,并对何达说“千万不能有假”、“必须说真实事实”后,在没有收取财物的情况下,用本人注册的微信公众号,编发《Z县交通执法太厉害,上路追车还打人》,附有何达提供的视频、现场照片等证据。8月25日,编发《向Z县县委书记反映交通违规上路追车导致车祸,恼羞成怒抢手机打人》。8月31日,编发《致信市委书记,Z县官官相护说瞎话办假事敷衍老百姓,请严惩》。9月5日,庞某某将三篇微信文章全部删除。
此后的一天,庞某某得知自己被网上追逃,于是在网上求助,随即龚律师和我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
2023年1月30日,大年初九,庞某某在S省亲戚家中参加婚宴,被T省Z县公安跨省抓捕、刑拘。
会见庞某某,核实案件情况
刚过春节,我和龚律师虽然事务繁杂,还是想着尽快去Z县看守所会见庞某某,和公安机关沟通取保候审、撤销案件事宜。由我先去第一趟,龚律师去第二趟,然后联合再去第三趟……直到解决问题。
二月初,我开车前往五百公里外的Z县,会见庞某某。没想到看守所工作人员和我说,要把辩护手续先交给办案机关,经过办案机关同意,才能会见。工作人员还说,他们一直都是这样的。
我说,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类案件的律师会见不需要办案机关同意。
经过据理力争后,看守所工作人员提供办案民警电话,我打电话给民警,希望民警和看守所工作人员打个电话,方便我们会见。
民警说,你先来交一下辩护手续,就可以会见了。
此后,总算会见到庞某某。庞某某性格刚硬,虽然情绪有点低落,仍然坚称自己无罪。我和他核实情况,同时安慰他,我们会全力为他辩护。
和办案民警沟通,坚持无罪辩护
回酒店后,我加班加点研究庞某某案,越研究越坚定无罪辩护的思路,进一步撰写法律意见书。
第二天,我和Z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当面沟通。我说,这是我们公益代理的案件,我们认为不构成犯罪,希望公安机关能够撤销案件。
办案民警态度客气,用了一个词“热心过度”来形容庞某某。
我马上回应,作为一个公民,热心关注社会是好事,就怕人人都变得冷漠。
我说,Z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执法有待进一步规范。庞某某发布的内容以现场视频和照片为主,辅以监督政府部门的评论性文字,不属于编造或散布虚假信息。庞某某多次在微信提醒何达“千万不能有假”、“必须说真实事实”,已经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属于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进行散布的情形。庞某某的微信文章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庞某某不具有寻衅滋事犯罪的主观故意,而是出于监督政府部门规范执法的善意。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的权利,司法机关应当予以尊重,不能动辄因言获罪。
一、Z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执法有待进一步规范,应当允许网民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提出,规范公路货运执法行为。推动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由交通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单独实施处罚记分的治超联合执法模式常态化、制度化,避免重复罚款,并尽快制定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强化督促落实。原则上所有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处罚一律引导至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货车应主动配合进站接受检查。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提出,对于地处省际、多条国道或省道交汇点、货物运输主通道的超限检测站,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驻站联合执法,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单独实施处罚和记分。
国家层面在推动由交通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单独实施处罚记分的治超联合执法模式常态化、制度化,Z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有可能存在单独执法情况,存在没有摆放安全提醒设施的情况,存在态度不当、和何达发生争执和肢体接触的情况,执法有待进一步规范,应当允许网民监督。
Z县热线办理官方2022年8月30日回复显示,交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与何达发生肢体接触,后何达的手机被交通执法人员交由派出所人员手中,后返还。换而言之,“发生肢体接触”、抢夺手机,以及视频中何达衣服受损,都显示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可能存在执法不当之处。
二、庞某某发布的内容以现场视频和照片为主,辅以监督政府部门的评论性文字,不属于编造或散布虚假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庞某某发布的微信文章,以何达提供的现场视频和照片为主,且庞某某没有剪辑,没有随意拼接、断章取义。这些都不是虚假信息。
庞某某在微信文章中,除了视频、照片,还有一些评论性的文字,是评价性观点。例如,“希领导关注、严惩,净Z县执法环境,给人民安全”,“Z县交通执法乱象引起公愤,成了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掩耳盗铃、自欺欺人”,“可恶可恨可悲可叹啊,期待Z县交通执法和派出所公开执法记录仪,让公众监督,清者自清,浊者自浊”,“书记,看似小事,如果不秉公执法可能引起民愤,希望书记能严查此事,还原真实事实,让老百姓安安全全放心生活,人民的公仆是为人民服务的,不是有权任性,欺骗欺压百姓的”。
最高人民法院肖辉在《人民司法》发表《寻衅滋事罪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一文表示,如果只有对事实的评价性观点,即使评论是带有偏见的,甚至是歪曲了客观事实,也不宜认定为虚假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肖辉《寻衅滋事罪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一文还表示,虚假信息的内容包括全部虚假和部分虚假,其中部分虚假要求对关键性信息进行了篡改,如事件的起因、政府处理的情况。如果基本事实是存在的,只是对细微末节或者不重要的环节进行了改编,不宜认定为虚假信息。
本案中,庞某某并没有对关键性信息进行篡改,相反地,还在微信文章贴出了Z县官方的回复。换而言之,各方信息相对较为全面,达成一定程度上的平衡。庞某某还在微信说,“能记住后来的那个警察名字或者警号吧,好同志咱也得表扬”,“(警察用自己的钱给我买水)好同志”。
“Z县热线办理”2022年8月30日回复称,2022年08月23日13时41分,交通执法局郭某拨打110报警称:其在执法检查,一辆货车驾驶员拒不配合工作。派出所工作人员出警到达现场后了解,Z县交通执法大队在查处违章车辆过程中,违法车辆驾驶员不配合执法工作,民警到达现场时该违章车辆驾驶员已自行离开。Z交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拖离车辆过程中,何达驾驶的车辆与该车辆追尾,后交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与何达发生肢体接触。后何达的手机被交通执法人员交由派出所人员手中,核实该手机机主身份后,派出所工作人员将该手机返还给何达。已和当事人沟通,当事人表示满意。
“Z县热线办理”2022年8月30日回复称,Z县交通运输局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落实,整个执法过程中,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过程规范,无抢夺手机及殴打当事人的行为,全程都有执法记录仪录像,追尾交通事故问题,由交警部门处理,当事人何达在网络上歪曲事实、恶意抹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办理人王某已经与来电人联系,来电人表示理解。
Z县热线办2022年08月31日回复称,Z县交警大队对反映问题进行调查落实,办理情况是,经查,该案已按法律程序处理完毕。办理人庄某通过电话与诉求人进行沟通联系,其表示理解。
三、庞某某多次在微信提醒何达“千万不能有假”、“必须说真实事实”,已经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属于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进行散布的情形。
在庞某某和何达的微信交流中,庞某某多次和何达说,“记住必须说真实事实,不然发出来有可能追究责任”,“你对你说的保证据实,并对你所说承担后果”,“叙述清清楚楚,千万不能有假”等。
庞某某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核实,他问何达,“把发生地点和时间,还有你的电话,用文字具体叙述一遍”,“派出所怎么说”,“打你的是几个人,打的程度如何”,“具体打人是因为什么,谁打的你”,“第一个是谁,因为什么打人”,“有完整视频吗,能否具体叙述一下经过,还有当事人联系方式”,“那是运管还是路政”等。
因此,庞某某编发文章前已经尽最大努力核实,已经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属于编造虚假信息的情形,不属于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进行散布的情形。
庞某某不是司法机关,没有公权力赋予调查的权力,不能苛求庞某某的文章达到百分之百的准确,不能过高要求普通网民庞某某对所发布的信息的审查程度。综合庞某某的身份、职业、生活经历等因素,庞某某已经尽到注意义务,不属于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进行散布的情形。
四、庞某某的微信文章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寻衅滋事犯罪属于结果犯,要求必须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才可以定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变动解释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要根据刑法立法本意做限制性理解,换而言之,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寻衅滋事罪要求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不仅指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等造成的网络秩序混乱,同时也要求造成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等现实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
首先,从信息传播范围来看,庞某某的三篇微信文章并没有被大量转发、评论。9月5日,庞某某就将三篇微信文章全部删除,没有造成广泛影响。
其次,“Z县热线办理”官方在2022年8月30日、31日均予以回复,相当于“公开辟谣”,且没有造成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等现实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
最高人民法院肖辉《寻衅滋事罪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一文表示,如信息被及时、有效地删除,未被大量转发、评论、报道,未造成广泛影响的,或者政府部门或其他权威机构仅在发布虚假信息后进行了公开辟谣,均不宜认定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辩护人认为,庞某某符合该情形,不宜认定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五、庞某某不具有寻衅滋事犯罪的主观故意,而是出于监督政府部门规范执法的善意。
根据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犯罪动机和目的是,“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这自然是具有主观恶意。而本案中,庞某某作为公民,出于监督政府部门规范执法的善意,出于关注社会的热心,发布微信文章,不具有寻衅滋事犯罪的主观故意。这是人民群众内部的矛盾,不是敌我矛盾。
六、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的权利,司法机关应当予以尊重,不能动辄因言获罪。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对于庞某某出于善意的批评,政府部门应当予以包容,司法机关应当予以尊重,不能动辄因言获罪。
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关注
和办案民警沟通过后,我又前往Z县检察院递交《法律监督申请书》。我和检察官说,公安局对庞某某违法违规刑事立案,请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出纠正意见,督促尽快撤销案件。
几天后,龚律师也赶赴Z县,会见庞某某,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递交法律意见书。
期间,我们多次讨论,怎么更好地推动辩护。庞某某是S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聘请的信息员,本来就有监督交通执法工作的职责,结果因为网络发帖监督T省交通执法人员的行为,被T省Z县警方跨省抓捕,这点很魔幻。
有些案件存在重大问题,同时具有一定的新闻价值,具有一定的社会关注度,这时候可以借助媒体舆论监督报道,推动案件良性发展。当然,在这过程中,要注意实事求是,要注意规范化。
庞某某寻衅滋事案,我们要真诚感谢媒体及时报道,燕赵都市报纵览新闻首发,随后多家媒体跟进。短短几天,案件从无人知晓,到网络关注、舆论沸腾,媒体界、法律圈火热探讨。
我们预判案件很快会出现转机。果然,2月17日,Z县公安局在对庞某某刑拘18天后,决定取保候审。
当天,公安局发布通报,针对媒体报道“男子网上发文质疑交通执法有违规遭警方跨省抓捕”一事,市公安局已派出调查组全面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处理。
取保候审后,终止侦查
庞某某被取保候审是重大进展,但我们认为还不够,我们希望能够争取无罪,我们坚定做无罪辩护。
4月10日,我和龚律师再度前往Z县公安局。这时候,办案民警非常客气。我们不卑不亢地表达法律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尽快撤销案件。随后,我们前往检察院,再度申请法律监督。
2023年4月28日,Z县公安局对庞某某决定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二千元,并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经查明,庞某某不够刑事处罚,现决定终止对庞某某的侦查。
这期间,发生一些事情。不管如何,只要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们哪怕受点委屈,也无怨无悔。
至此,我们公益代理的庞某某网络寻衅滋事案,以无罪告终。庞某某向我和龚律师赠送锦旗,“一身正气为民解忧,侠肝义胆勇往直前”。我们会继续努力,不断前行。我们深知,律师除了要光明正大地赚钱养家,还要有社会责任感。我们深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就是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就是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蓝天彬律师: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咨询专家,江苏省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前政法记者,毕业于厦门大学,专注于刑事辩护,多起案件获得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终止侦查、改判缓刑等结果。著有《正义不倒:刑辩律师办案手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