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酒类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酒类广告作如下提醒:
一、酒类广告不得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不得含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党旗党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等内容,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等内容。
二、酒类广告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三、普通酒类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四、普通酒类广告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五、酒类广告中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内容。
六、酒类广告不得出现饮酒动作的内容。
七、酒类广告不得含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的内容。
八、酒类广告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的内容。
九、酒类广告不得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
十、酒类广告对商品的产地、质量、规格、成分、生产者、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十一、酒类广告表明推销的商品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十二、酒类广告中涉及酒类商品的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的,评比活动应当真实、合法,奖项表达应当准确、清楚,表明评奖单位、评奖范围和获奖时间;奖项表达中不得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
十三、酒类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不得做广告。
十四、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酒类广告,不得向未成年人介绍、推荐酒类商品,不得以未成年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介绍酒类商品或者出现未成年人购买、消费酒类商品的内容。
十五、酒类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忻州市市场监管局紧紧围绕“强化服务年”工作主题,对全市酒类市场主体、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发布以上提醒,明确底线和红线。同时,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加强甄别防范,如果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现违法广告行为,请及时留存证据并拨打12345进行维权。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