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衡阳新闻网

近日,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受贿案件,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某贵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财物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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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李某贵先后利用担任某医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医疗器械供应、药品集中配送、医用耗材供应、康复科项目建设等业务承揽及货款结算等方面多次谋取利益,直接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109.9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贵还曾因在某医院进行非医学胎儿性别鉴定,于2021年12月15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监察局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属于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9.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李某贵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投案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退赃,受贿所有财物全部追缴,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扣押在案受贿所得人民币109.9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来源:鹤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