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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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1起酿酒公司未经许可非法取水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17日,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市水务局案件移送函,告知一酿酒公司涉嫌非法取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案源指派,立即对该案件开展调查。

经查,该酿酒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于2023年5月开始用提水泵在茅台镇向阳村的厂区内打井取水用于烤酒生产。2024年8月12日,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现场查看,未安装计量设施,无取水台账,无每日取水量资料。经询问了解,该公司在进行生产烤酒时,每日抽取厂区内地下水约120吨(120立方米)。

该酿酒公司未经许可非法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仁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酿酒公司立即将违法取水设施拆除,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来源:政策法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