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与李女士原系夫妻,二人离婚后李女士得知王先生曾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赵女士,并赠与大额财产。李女士遂起诉要求确认王先生与赵女士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赵女士应返还受赠的财产。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先生与赵女士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赵女士返还李女士300余万元。

案 情 简 介

李女士诉称,其与王先生曾系夫妻,后二人离婚,离婚后其得知王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赵女士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向赵女士多次进行大额转账,王先生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转给第三者赵女士,严重损害了其合法财产权益,且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故赠与行为无效,赵女士应予返还。

王先生辩称,同意李女士诉讼请求。

赵女士辩称,不同意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王先生一直声称自己是单身,其抱着结婚目的与其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像夫妻一样有些共同花费,其亦曾向王先生转款。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在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与赵女士保持情人关系,并向赵女士转账汇款,侵犯了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利。赵女士以情人关系接受王先生赠与的钱款,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王先生赠与钱款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王先生向赵女士转账的钱款金额,在扣除赵女士转给王先生的钱款后,剩余部分由赵女士返还李女士。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确认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侵犯了另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与支配权,且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该行为应属无效;夫妻中另一方据此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王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赵女士保持情人关系并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赵女士,该赠与行为既侵犯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及支配权,亦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该赠与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只要夫妻间没有对财产份额进行明确约定,所有财产应当同时属于双方,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故李女士可以要求赵女士返还李先生赠与的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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