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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们,轻松减肥,亲测有效!”不少爱美人士在网络看到“口碑”很好的减肥产品容易盲目轻信而冲动下单,结果却买到“三无”产品造成损失。网购食品药品隐藏一定风险,消费者如何分辨、如何维权?商家若未依法经营,又将面临怎么样的惩罚?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龚小姐经人介绍在微信添加刘小姐。龚小姐翻看其朋友圈,看到她长期宣传某减肥产品,并且功效十分显著。其后,龚小姐向刘小姐转账3599元购买该减肥产品。

然而,龚小姐仔细检查发现,该减肥产品包装信息不全,系“三无”产品。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龚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小姐退还货款3599元,按购物款的十倍进行赔偿35990元,并承担诉讼费、产品鉴定费用。

清城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涉案减肥产品信息无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龚小姐自费将该减肥产品送到某检测公司进行检测,检验结果显示涉案产品含有我国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西布曲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裁判结果

清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退货款3599元。被告销售的产品无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也无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因此,对于原告主张被告退货款,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按购物款的十倍进行赔偿 35990元。被告明知涉案产品信息无生产厂家,也无其他合格证明,仍进行销售。因此,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依法按购物款的十倍进行赔偿35990元,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鉴定费用。该鉴定费是原告为了查明涉案产品的安全性所支出,属于因购买涉案产品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鉴定费用 400元,依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清城法院判决被告刘小姐向原告龚小姐退还货款3599元,赔偿购物款的十倍 35990元,并支付鉴定费用400元,承担诉讼费用。

法官提醒

当前,市场上有各种各样的减肥产品或其他保健药品,“励志”广告更是打得如火如荼。作为消费者,应当科学理性,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食品并认真辨别产品信息,不要盲目相信网络上宣传的神奇效果。作为经营者,应对销售的产品进行严格的进货查验,如实记录保存相关许可、合格及检验证明,否则将面临惩罚性赔偿责任,严重者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通讯员:唐春梅

编辑: 罗雯婕

校对:赵彩红

审核: 黄保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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