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等45人生产、销售假药一案

10月29日至10月30日,弥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等45人生产、销售假药一案。部分被告人家属和群众通过庭审直播集中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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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等3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许可,在贵州省某县将醋酸泼尼松、吡罗昔康片、木香、川芎、紫金龙等混合,制成药片后对外销售;被告人王某乙将购买的药酒对外销售。其他被告人购买药片、药酒后,又向他人转售牟利。经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涉案药品中均检出不符合规定的成分;经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的药丸、粉末、药酒均为假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药品监管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单独或共同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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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两天的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各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充分保障各被告人与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45名被告人对自己生产、销售假药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自愿认罪。因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期宣判。

法 官 寄 语 :

药品安全关系着每一个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私自生产、销售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都属违法行为,不仅会严重扰乱药品市场管理秩序,也会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我们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药品应通过正规渠道或者到正规药房、医院购买,切勿擅自购买使用来路不明的非法药品,使用假药轻则延误病情,重则危及生命。

来源:弥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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